寻政办笺〔2022〕17号
县直有关单位,各驻寻银行业金融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激励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6月8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激励暂行办法(试行)
为发挥金融行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驻寻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落实金融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寻甸县行政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
二、组织领导
成立寻甸县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谷照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秀琼(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李 凯(人民银行寻甸支行行长)
成 员:管尤欢(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白忠卫(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黄启斌(县统计局局长)
桂进文(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 瑞(人民银行寻甸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由桂进文兼任办公室主任,王瑞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三、评价内容
基本分100分,重点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速、存贷比、贷款增量增速、不良贷款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涉农贷款占比、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落实情况。
(一)存贷款情况(75分)
1.存贷款存量(9分)。根据全县存贷款总量中各银行所占份额进行评分。
2.存款余额增速(17分)。以当年县人民政府下达存款余额增速目标为标准,达到目标的计17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3分,最高加3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贷款余额增速(34分)。以当年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贷款余额增速目标为标准,达到目标的计32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4.存贷比(10分)。由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寻甸支行每年3月底前测算当年存贷比基数,按照参评对象存贷比占基数的比重计分,最多计12分。
5.不良贷款率(5分)。期末不良贷款率低于或等于全县平均水平的计5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情况(25分)
1.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7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达10%(含1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4分,低于10%的不得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户数每增加1户计0.1分,最高计3分。
2.涉农贷款占比(8分)。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达到全县平均水平及以上的计8分,未达到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5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同比下降的计5分,未下降的不得分。
4.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金融工作落实情况(5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四、评价程序
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数据由人民银行寻甸支行提供,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寻甸支行共同对考核数据进行计算打分,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进行排名。考核评价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结果应用由县财政局(县金融办)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结果应用
对考核为第一名和最后一名或因其他情形须给予激励或约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通过调整财政性存款账户、调整代发工资账户或调整重大项目开户等调剂手段予以激励或约束,对考核为第一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招商引资项目账户开设上予以优先考虑。账户调整原则上不调整涉及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账户。若考核为最后一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财政性存款账户或财政性存款可调整,由县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予以约束,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六、其他事项
(一)新成立的银行当年不参加考核评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100万元以上经济案件或者年末贷款余额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取消激励资格。
(三)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