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县文化和旅游局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
办公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凤梧路208号二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邮政编码:655200
联系电话:0871—62661158
电子邮箱:xdxzswbgs@163.com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负责主动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科室为:县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二、公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公开属于县投资促进局公开范围内的相关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等。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动态、资金信息、应急管理、统计数据、其他。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的按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寻甸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kmxd.gov.cn/)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依申请公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寻甸县投资促进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表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寻甸县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收件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办公室,收件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凤梧路208号(县委党校内),邮政编码:655200,联系电话:0871-62661158;
2.网络申请。请登录寻甸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http://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xd;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寻甸县投资促进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2660707,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5.邮箱申请。请申请人填写《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身份信息发送至电子邮箱:xdxzswbgs@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