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哨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六哨乡人民政府制定了《六哨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公开原则
政府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二、公开机构
机构名称:六哨乡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六哨乡春雨路1号政府大楼1楼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邮政编码:655200
联系电话:0871—62764222
传真号码:0871—62764222
六哨乡人民政府负责主动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科室为:政综合办公室
三、公开范围
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等。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资金信息、应急管理、统计数据、其他。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的按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
四、公开形式
(一)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寻甸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也可通过当面受理方式获取所需信息。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按“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寻甸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必须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申请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寻甸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六哨乡人民政府,收件地址:六哨乡春雨路1号政府大楼1楼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电话:0871—62764222;
2.网络申请。请登录寻甸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xd;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六哨乡党政综合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联系电话:0871—62764222;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2764222,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5.邮箱申请。请申请人填写《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身份信息发送至电子邮箱:kdzrmzf@163.com(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时限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依申请公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七、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