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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55419-202404-867307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02 16:4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关键字: 公开,信息,政府,申请,申请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02 16:44
字号:[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编制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办公地址:寻甸县仁德镇文苑路1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邮政编码:655200

联系电话:0871—62662750

传真号码:0871—62662750

电子邮箱:247869674@qq.com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负责主动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科室为:办公室。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资金信息、统计数据、其他。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kmxd.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 环境保护规划;

3. 环境质量状况;

4. 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7. 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8. 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表在昆明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网上申请平台)等途径提出申请。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若需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收件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邮寄地址:寻甸县仁德镇文苑路17号,邮政编码:655200,联系电话:0871—62662750

2网络申请

请登录寻甸县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xd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2662750,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二)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8.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