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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垃圾清运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寻政办规〔2019〕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公司: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垃圾清运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垃圾清运处置收费标准》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垃圾清运处置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垃圾是指县城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在此范围内。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所有产生的垃圾,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

第五条 县城垃圾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垃圾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组成。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 县城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或调整,制定或调整县城垃圾处置费标准时,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县城垃圾清运处置费收费标准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一)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计费;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人计费,或者以垃圾产生量计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垃圾产生量计费或以经营场所产权面积计费。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年征收县城垃圾清运处置费,其余按月或年征收。垃圾清运处置费可以由垃圾处置中心直接收取,也可以由垃圾处置中心委托的单位收取,被委托单位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标准双方协商。

第九条 县城生活垃圾处置费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号令)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日起执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垃圾清运处置管理办法及县城垃圾清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寻政办发〔2008〕38号)、《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垃圾清运处置管理办法及县城垃圾清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寻政办规〔2019〕1号)同时废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城垃圾清运处置

收费标准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降低环境污染,改善县城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按照城市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原则,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7〕9号)及《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昆发改审批办〔2009〕47号)精神,依照定价程序,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按8元/月·户收取。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2元/月·人或120元/吨收取。

(三)学校、医院(不含医疗废弃物)、集贸市场、旅馆、酒店、娱乐场所、洗浴场所、屠宰场、交通运输、汽车维修、厂矿企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收,标准120元/吨。

(四)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经协商以垃圾产生量计费或以经营场所产权面积计费。

1.一般商铺0.2元/月·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按每户每月10元计收);

2.餐饮业0.5元/月·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按每户每月25元计收);

(五)经协商以垃圾产生量计费的,按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处置场的,按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六)粪便清掏及清运处理费170元/吨;

(七)为降低垃圾处置压力,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对县境外入场的居民生活垃圾按240元/吨计收(含垃圾处置场建设等其他费用)。

二、执行范围和收费方式

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

收费方式:垃圾清运处置费可以由县城市管理局垃圾处置中心直接收取,也可以由县城市管理局垃圾处置中心委托的单位收取,委托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县城垃圾收费优惠政策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经收费主体核实后免于收费。

四、本收费标准自2019年12月2日起执行。

县城垃圾清运收费处置标准表

收费对象

计量

单位

收费内容

收费

标准

备注

居民住户

/月·户

县城规划区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人口)

8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月·人


2

收缴双方协商,两者选一,不得重复收取

/吨


120

学校、医院、集贸市场、旅馆、酒店、娱乐场所、洗浴场所、交通运输、汽车修理

/吨

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收

120


商铺

/月·户

不足50平方米,按户计收

10


/月·m2

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按经营面积计算

0.20


餐饮业

/月·户

不足50平方米,按户计收

25


/月·m2

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按经营面积计算

0.5


自清自运至垃圾处置中心

/吨

居民生活垃圾

90

车辆需符合相关要求

粪便清掏及清运

/吨

含清掏、清运

170


县外运入垃圾

/吨

居民生活垃圾

240

车辆需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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