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2021年版)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二十五种慢性病门诊支付政策如下:
二十五种慢性病:
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
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精神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级
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
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o~IIIo、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症病
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
癫痫、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系统性硬化病
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青光眼
居民慢性病门诊支付政策:
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20%,单一病种的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其中精神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慢性病门诊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单独支付,不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职工慢性病门诊支付政策:
起付标准为3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80%,单一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其中精神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慢性病门诊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单独支付,不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