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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果蔬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寻政规〔2023〕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公司: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果蔬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参照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果蔬废弃物处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果蔬废弃物管理,有效制止随意倾倒果蔬废弃物行为,确保水果、蔬菜废弃物安全、集中处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寻甸县水果和蔬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废弃物冷库蔬菜废弃物处置规范》(DB5301/T82-2023)等地方标准,结合寻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寻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果蔬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果蔬废弃物,是指寻甸县行政辖区内从事水果及蔬菜种植、经营的单位(个人)在种植、储藏、加工、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果蔬废弃物。

第三条  果蔬废弃物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遵守果蔬废弃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寻甸县果蔬废弃物处置的统筹协调工作。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寻甸大队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履行果蔬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果蔬种植户及收储中心果蔬废弃物收集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果蔬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置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曝光果蔬废弃物随意倾倒现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冷库及果蔬废弃物处置单位(个人)项目的备案。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冷链物流及果蔬废弃物处置单位(个人)的日常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果蔬废弃物处置相关资金保障及使用监管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果蔬废弃物处置单位(个人)及冷库建设的用地审批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负责对产生果蔬废弃物冷链物流行业以及果蔬废弃处置行业开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冷链物流及果蔬废弃物处置单位(个人)项目工程基本建设手续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寻甸大队:负责果蔬废弃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果蔬冷链物流及果蔬废弃物处置单位(个人)水土保持、取水、节水审批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冷链物流、收储中心和果蔬废弃物处置单位(个人)的营业执照登记核发工作;负责果蔬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单位(个人)收费监管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果蔬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有果蔬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果蔬废弃物等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摘抄等与果蔬废弃物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单位(个人)制定果蔬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果蔬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  从事果蔬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相关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做好职工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章 收集运输


第九条  从事果蔬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产生的果蔬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收集、规范堆放,并及时交由具备处理能力的市场主体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  产生果蔬废弃物的单位(个人)可以选择自行运输,不具备运输条件的,确定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市场主体收集运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收集运输要求,并建立运输联单制度,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一条  果蔬废弃物运输经营者应科学合理规划运输路线、作业时间,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运输安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果蔬废弃物脱落、扬撒、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果蔬废弃物。


第四章 处置规范


第十二条  果蔬废弃物处置实行政府引导,单位(个人)运作的方式,必须由符合规划、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具备处置资质能力的单位(个人)对全县果蔬废弃物集中处置,实现果蔬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无害化利用;果蔬废弃物生产者在环保设施齐备,环保措施到位,且不造成环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处置。

第十三条  从事果蔬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个人),处置厂区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配备果蔬废弃物贮存、处置的相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及其所采用的技术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具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可行的果蔬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果蔬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单位(个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办理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的必要手续;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果蔬废弃物,处置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做到安全生产;

(三)保证果蔬废弃物处置厂环境整洁,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按时接收、处置果蔬废弃物;

(四)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监测;

(五)严禁将果蔬废弃物随意外运倾倒、抛洒或长时间堆放。

第十五条  果蔬废弃物生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个人)之间对果蔬废弃物的数量和费用的认定和结算方式,由三方在收集、运输、处置协议中进行约定和履行。

第十六条  从事果蔬废弃物经营性收集处置的单位(个人),因为机器设备检修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停业和歇业的,处置单位(个人)要确保蔬菜废弃物的及时处置,增加的经费由单位(个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数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单位(个人)在果蔬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过程中,若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果蔬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个人)违反相关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外运倾倒果蔬废物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从事果蔬废弃物运输过程中超载、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寻甸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7日。


相关解读:

《寻甸县果蔬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