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2021年版)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十七种特殊病门诊支付政策如下:
十七种特殊病:
慢性肾功能衰竭、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性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
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
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
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
耐多药肺结核、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康复治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居民特殊病门诊支付政策:
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其他特殊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12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职工特殊病门诊支付政策:
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其他特殊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880元,享受住院报销待遇,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