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寻甸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风险预警公告如下:
一、草乌、附子等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更不是保健食品,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其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5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中毒表现为口唇、肢体麻木,恶心呕吐,心悸胸闷,头晕乏力等,严重者可危及生命。民间的各种煮食方法如炖煮、火锅等普通加热方式无法彻底破坏毒性,任何“土法去毒”均不可靠。若确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不自行采挖、加工和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盲目相信民间秘方、偏方;不擅自使用草乌、附子等泡制药酒;不饮用来源不明的药酒;不食用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散装药膳汤料、药材粉末等产品;不邀约他人食用毒性中药材及自制毒性中药材泡酒,否则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三、严禁农(集)贸市场、农村集市非法销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和制售膳食、泡酒,杜绝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非法流入食品领域。
四、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经营药膳餐饮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列入药食同源目录的物质,并明示配方和食用禁忌,严禁以药膳为名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一经发现,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购买、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所有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严禁在食品中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均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经营,更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七、如确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此类药物,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在医师的诊断和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经过规范炮制的合格药品,并严格遵照医嘱服用。切勿听信偏方、土方,自行食用。
八、若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立即采取催吐等措施,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第一时间前往最近的医院就诊。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