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投标条例》、《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它服务等的采购,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定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未经法律授权,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自行设定其他招标方式。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价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自行抬高或降低招标规模标准。
第四条 招标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四)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邀请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对邀请单位名单保密。
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施工招投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前编制邀请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并将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报平台公司董事会和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核。
第五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以及县属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成立特色产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专职主任任组长,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派驻园区纪检组、办公室、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局、财政局、招商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金泰公司、汇锐公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局,由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统筹推进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局是园区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综合管理工作;财政局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金泰公司和汇锐公司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项目负责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施工(采购)合同签订,完善送审项目结算资料,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产权办理、资产移交,做好规范选址、用地预审,依法招标采购,主导协调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准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代建、勘察、设计和招标等事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事项;
(四)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等;
(五)依法招标采购、招标控制价评审、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第十条 建立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库。由园区土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开发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并及时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库。
第十一条 落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批准制度。各类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按程序批准后实施,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须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县长核准后由常务副县长批准,总投资500万(含)以上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同时报请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研究同意。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明晰征地拆迁工作及支出责任。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均由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政府承担实施主体责任,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等由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承担政策把关、业务指导责任,各项目协调指挥部或项目领导小组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节能、气象、水保、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通过批复之前,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批复。
(四)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上报。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报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后,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同时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委托中介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获得审查合格意见书,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规范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
(一)明确抢险救灾工程范围。本办法所指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园区规划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建设主体、资金来源由园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设计方案、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
(四)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后,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或平台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PPP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二)严禁任何单位擅自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的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三)严禁任何单位违反合同和变更管理规定,签证、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设计等文件,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检测,提交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相关行政领导、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程开工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土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金泰公司、汇锐公司要严格对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各项法定手续齐全、开工条件到位后报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开工。
(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投资控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根据项目建设模式,必要时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提高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由于建设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超原核定概算,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工程变更应先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后再依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法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设计文件,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方能变更设计。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变更预算文件。
(三)项目单位申报变更工程价款增加额在合同价10%(含)以内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的,由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或园区土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组织经济发展、财政、和平台公司共同现场查勘确认,并对工程变更的内容、规模及原因进行评审后,报管委会领导班子研究审批;申报变更工程价款增加额在合同价10%以上或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变更评审依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园区土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不得对违规变更的工程部分进行投资评审,监理单位不得签证,项目单位不得支付变更工程款,财政局不得对违规变更的工程部分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五)工程按程序办理变更后,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有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管理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并报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备案。项目业主(法人)应保存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计与决算审批
(一)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整理完善项目结算资料送第三方审计单位,开展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审计后,财政部门或金泰公司、汇锐公司根据审计报告书,作为项目付款依据。对于有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可按合同分批次进行结算审计并拨付款项。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3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报财政部门或金泰公司、汇锐公司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安排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账专用,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进度。政府直接投资的,凭开工报告审批文件和监理单位的进度证明拨付资金,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拨付工程款应当凭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安装发票或《预付工程专用收据》支付;办理工程决算前,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合同金额(含经批准的变更金额,下同)的85%(不含),监理、勘察、设计等中介服务资金支付比例均不得超过70%(不含);对于项目建设前期服务的相关咨询服务(如可研、环评等)资金支付比例应按合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0%;工程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清工程余款。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对重大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按工程结算价款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一年后,由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验,无工程质量问题,填写《寻甸特色产业园区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通知书》,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资金档案材料的管理。工程项目实施结束后,土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按工程项目分别建立档案,一个工程项目一个工程档案,将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预算、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质检报告、产品合格报告、证书、结算表、验收表、工程审计材料、报账表等资料归入工程档案,永久保存。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业主(法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一式二份交项目业主(法人),项目业主(法人)组织对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然后送园区财政局进行审查。审查、审计时间均不得超过60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应由项目业主(法人)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及时向项目业主(法人)移交工程资料。项目业主(法人)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二)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局对综合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报验收小组同意后,形成验收文件;
(三)综合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法人)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未备案的,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面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法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档案,办理产权登记,确保档案资料完备,并及时移交。需移交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有资产,应同时报送资产明细表和相关财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工程验收合格或者正式投入使用后,各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接管工程设施,并纳入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入使用2个月以后的基本运营维护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须在3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其中,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建设基本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项目在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项目建设法人单位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产权单位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园区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局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法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法人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或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或实行政府采购的;
(四)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变更或变更设计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信息公开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变更项目设计,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请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审批、审核、审计、评审和备案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十)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不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进行竣工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产权登记或违法转让项目产权的;
(十二)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十三)已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十四)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程变更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按合同约定扣减服务费,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或者撤销资质等级、禁止五年内在本区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程咨询单位咨询服务成果未达到国家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估算严重偏离实际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深度不达标,勘察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存在错漏碰缺、高估冒算和设计缺陷的;
(四)造价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算等造价文件的;
(五)监理单位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理,或存在虚假签证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的;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职不严、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提供虚假变更资料进行虚假变更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园区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合法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国务院、省、市、县对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