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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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寻甸县果蔬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 作者:寻甸县农业农村局蔬菜花卉管理站 来源: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集状态:征集结束   ]


为进一步规范果蔬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定了《寻甸县果蔬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寻甸县果蔬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377日前,通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xdxnyjbgs@163.com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2023630



寻甸县果蔬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果蔬废弃物管理,有效制止随意倾倒果蔬废弃物行为,确保蔬菜、水果废弃物安全、集中处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全县蔬菜和水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废弃物冷库蔬菜废弃物处置规范》(DB5301/T82-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寻甸辖区范围内果蔬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果蔬废弃物,是指辖区内从事水果及蔬菜种植、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种植、储藏、加工、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果蔬废弃物。

第三条 果蔬废弃物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果蔬废弃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果蔬废弃物处置的统筹协调工作。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水务、科工信、交运、新闻宣传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履行果蔬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果蔬种植户及收储中心果蔬废弃物收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果蔬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单位收费标准核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果蔬废弃物非法倾倒和处置举报奖励资金的筹措及使用监管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果蔬废弃物处置企业及冷库建设的用地审批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负责冷链物流行业果蔬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办理冷链物流及果蔬废弃物处置企业项目工程基本建设手续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冷链物流企业、收储中心和蔬菜废弃物处置企业市场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果蔬冷链物流企业及果蔬废弃物处置企业水土保持、取水、节水的审批工作。

县科工信局:负责冷链物流企业及果蔬废弃物处置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果蔬废弃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新闻中心:负责做好果蔬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置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曝光蔬菜废弃物随意倾倒现象。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果蔬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有果蔬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果蔬废弃物等活动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果蔬废弃物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果蔬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果蔬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 从事果蔬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果蔬废弃物处置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

第三章收集运输

第十条 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在蔬菜生产、经营场所配备建设果蔬废弃物收集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完好、相对密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保证其正常使用并负责做好果蔬废弃物的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 果蔬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混堆、清运。果蔬废弃物应当于当天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产生果蔬废弃物的单位自备达到运输条件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必须是登记在本单位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是本单位在册员工),本单位收集点收集的果蔬废弃物,可自行运输到具备果蔬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产生果蔬废弃物的单位不具备运输条件,收集的果蔬废弃物应当交由具有运输资格的果蔬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到具备果蔬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产生果蔬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与具有运输资格的果蔬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和具备果蔬废弃物处理资质的企业依法签定果蔬废弃物运输、处置书面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收集运输和处置要求。

第十五条 产生果蔬废弃物的单位自备的运输车辆或具有运输资格的果蔬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开展清运工作,需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运输人员及处置单位信息报农业农村局及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用于畜禽养殖或其他用途的果蔬废弃物,须经属地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方可运输。

第十七条 从事果蔬废弃物运输的车辆,原则上要求在车头及车身两侧统一标挂红底白字标志牌,并探索通过安装定位系统等方式,纳入智慧城管系统,做到有效、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个人运输车辆和未经备案的企业运输车辆擅自开展果蔬废弃物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具有运输资格的果蔬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应科学合理规划运输路线、作业时间,要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及时收运果蔬废弃物并运输到具备果蔬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收集清运果蔬废弃物后,对果蔬废弃物收集设施要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果蔬废弃物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果蔬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车厢达到相对密闭,清运过程中不得出现泼洒和废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果蔬废弃物。

第三章处置规范

第二十条 果蔬废弃物处置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方式,必须由符合规划、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具备处置资质能力的企业对全县果蔬废弃物集中处置,实现果蔬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无害化利用。

第二十一条 从事果蔬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处置厂区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配备果蔬废弃物贮存、处置的相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及其所采用的技术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具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可行的果蔬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果蔬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办理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的必要手续;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果蔬废弃物,处置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做到安全生产。

(三)保证果蔬废弃物处置厂环境整洁,按县环保部门要求按时接收、处置果蔬废弃物;

(四)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对每日收运、进出厂(站)、处置的果蔬废弃物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和县农业农村局

(五)按照要求定期对水、气、土壤等环境进行监测,对果蔬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果蔬废弃物生产单位、收集运输企业和处置企业之间对果蔬废弃物的数量和费用的认定和结算方式,由三方在收集、运输、处置协议中进行约定和履行。

第二十四条 果蔬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果蔬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记录台账,按日记录果蔬废弃物的数量及处理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及农业农村局报告上月果蔬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理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果蔬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若有违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未经备案从事果蔬废弃物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

(二)将果蔬废弃物交给未经备案的单位、个人收运或处置。

(三)将果蔬废弃物随意外运倾倒、抛洒或长时间堆放。

(四)从事果蔬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有奖举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生态环境,并有权对非法运输、倾倒、处置废弃菜叶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45、12369。如经有关部门确定具有倾倒行为,举报所提供信息准确,由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一)举报人需提供确切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倾倒车辆信息、倾倒冷库信息、倾倒人员信息、倾倒地点等;

(二)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的,按照处罚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三)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举报人300元;

(四)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拆除、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五)环境违法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六)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七)对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以上奖励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八)具有生态环境管理、监管,及废弃菜叶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其授意其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范围之列。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非法用地、随意乱倒、无照经营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数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果蔬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环境污染事故、随意乱倒、无照经营、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产生果蔬废弃物的单位(企业)或个人随意外运倾倒果蔬废弃物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未经备案从事果蔬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并导致污染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从事果蔬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关于《寻甸县果蔬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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