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等有关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我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等标准和要求,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寻甸县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寻甸县涉林草案件实际制定了《寻甸县涉林草案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对《标准》中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测算依据、测算方法、执行标准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便我局进一步完善该《标准》,保障我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序推进,并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行为。
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4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寻甸县林草局办公室邮箱。(电子邮箱:xdlyjbgs@163.com)
附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试 行)》(征求意见稿)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25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助所需费用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