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联合乡卫生院的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联合乡卫生院将其在医疗服务、行政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掌握的信息,通过法定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
3.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获取性。
二、公开内容
1.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卫生院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服务时间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件。
2.医疗服务信息:诊疗科目、特色专科、专家介绍等;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医保政策等;门诊就医流程、住院流程、急诊急救流程等;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如医疗事故处理情况、医疗纠纷调解情况等。
3.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流程等;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信息。
4.财务信息:卫生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药品采购、设备购置等重大财务支出情况;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示。
5.人事信息:卫生院人员编制、岗位设置情况;医务人员的职称、学历、执业资格等信息;人事任免、招聘信息等。
6.其他应公开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患者关注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公开方式
1.公示栏:在卫生院大院显眼处设置公示栏,定期更新公开信息。
2.宣传资料:编制并发放宣传资料,如宣传册、宣传单等,向公众宣传卫生院的信息。
3.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如微信朋友圈等。
四、公开程序
1.信息收集:各科室负责收集本科室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
2.审核审批:信息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卫生院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公开。对于涉及敏感信息或重大事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3.发布公开:经审核审批后的信息,按照规定的公开方式进行发布。发布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更新维护:定期对公开的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已公开的信息,如发生变更或更新,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五、监督检查
1.卫生院设立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小组由院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等是否符合规定,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得到保障等。
3.监督检查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患者满意度调查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患者有权对卫生院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卫生院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联合乡卫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