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寻甸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阳光司法”审判活动,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某某、蔡某某、韩某涉嫌非法捕捞罪一案。同时,公诉机关即寻甸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三名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刑事、民事部分合并进行审理。
现场,三名法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20余人到场监督。
据了解,被告人徐某某、蔡某某、韩某三人相互邀约,利用电鱼设备在河口镇牛栏江瓦窑河段电鱼,被河口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寻甸县人民检察院与三名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庭前调解协议,由三名被告人购买价值1000元的放流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合议庭合议后对刑事部分进行当庭宣判,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禁捕工具予以没收。
寻甸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智升:寻甸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审判职能 ,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秉持谁破坏谁修复的环境司法理念,达到重惩罚更重修复的优化目标,放鱼苗是生态修复的重要方式之一,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实施以来,仍有不法之徒以身试法,最终导致被判刑,在此我们告诫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禁渔规定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庭审结束后,三名被告人带着其买来的鱼苗在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森林公安等部门的监督下到牛栏江前进河段进行鱼苗放流。通过补偿性修复方式实现对金沙江(寻甸段)流域重点水域的生态修复。
寻甸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马关帅: 今天上午,由我院提起诉讼的三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寻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院依法提起诉讼,诉请三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缴纳生态修复金,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保护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也保护生物多样性。在这里郑重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禁渔区、禁渔期 使用禁捕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寻甸新闻记者 马维 李彩芬 舒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