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昆明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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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精神,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8〕15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施主体(采购人)。县、乡(镇)两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规范审批程序。对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统一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大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审批。采购人报批时须统一填报《寻甸县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
三、健全采购人联系制度。各乡(镇)、各单位要将采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建立联系人档案,并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
四、规范采购资金支付制度。对财政预算内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按《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对非财政预算内资金采购的,在采购项目验收并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后,由采购人或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支付。
五、加强监管力度。县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要形成相应的监管合力,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
六、由于我县未在公安、教育部门设立专门的采购机构,今后公安、教育部门所涉采购事项,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与其他县直部门执行相同的规定。县投资管理中心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季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报送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