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租房申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2016年度保障性住房工作,现对申请2016年度住房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
在寻甸创业、工作无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可申请租赁1套保障性住房,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寻甸当地城镇户籍;
2、非寻甸当地户籍的,需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交纳社会保险的;
3、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月交纳费用),人均财产限额低于10万元的;
4、寻甸县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2、申请人已享受过廉租住房的;
3、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项目的;
4、办有公司或工商注册资本人均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购买车辆价格人均超过10万元的;
5、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
(三)申请材料说明:
1. 户籍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新生儿未上户口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非寻甸户籍的提供居住证。
2.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未婚的,提供本年内户口簿复印件;
(4)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无结婚证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
(5)未成年共同申请人不用提供;
3.工作和收入证明
(1)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
(2)无业或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3)退休人员,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4)未成年共同申请人或持有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证的不用提供;
4.房产登记证明
(1)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未成年人不需提供);
(2)承租住房的,提交租房协议;
(3)借住住房的,提交《借住住房情况证明》;
5、车辆证明
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有车辆的,提交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复印件,未成年共同申请人不用提供。
6.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未成年共同申请人不需提供。
7、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
由县国土局或户口所在地土管所出具,未成年共同申请人不需提供。
8、公积金交纳证明
由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未成年共同申请人不需提供。
9、社会保险交纳证明
由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未成年共同申请人不需提供。
10、优先保障对象证明
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申请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不属于上述优先保障对象的家庭,无需提供。
二、审核
(一)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申报时间截止后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结果进行公示。申请家庭申请材料及初审材料纸质原件报送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只需报送电子版。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二)复审
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公示,复审结果反馈至各乡镇、街道办。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进入住房保障轮候。
三、申请时限
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四、工作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等工作。
国土、民政、公积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申报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自本年度起实施公廉并轨政策,申请人仅限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再受理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轮候期间不再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标准按照公租房租金执行,县城内4元/㎡;物业服务费按照县发改局批准的价格执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64.4元/月的申请家庭,可在实物配租后申请租金补贴(非寻甸户籍、寻甸户籍申请人为非户主、作为共同申请人已享受过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报)。
联系地址:电信大楼八楼(0871—62662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