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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1712-05718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2-07 09:42
名 称: 关于预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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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

发布时间:2017-12-0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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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冬已至,针对我县人民群众冬季药膳进补的民间习俗,为防止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和生命安全,寻甸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发布如下预警: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国务院已将生草乌、生附子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单位、家庭和个人必须在医师的指导下正确使用,不得擅自加工、出售和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二、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为原料的食品;严禁各类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婚丧宴请和会议聚餐等群体性用餐时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加工食物。严禁聚众或集体食用自行配制的加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药酒。

  三、食用草乌、附子时常因加工、食用方法不当,极易引起食物中毒,不提倡家庭煮食草乌、附片等毒性药膳。广大公众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食用药膳进补要按照正确的方法制作,并注意药膳禁忌,谨慎食用冬季药膳。

  四、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流失到社会造成危害。发现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举报。

  五、要加强食品科普知识宣传,倡导科学健康食用食物,把禁止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法规、政策和常识宣传到位,不断提升群众对草乌、附子等毒性药材的正确认知和正确使用方法。若食用后出现口、唇、舌发麻,皮肤发痒或者有蚂蚁爬行感,四肢胀麻,头昏、头痛,恶心、呕吐,心慌、呼吸困难等症状,应及时到最近医院就诊,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计生局报告。

六、县卫生计生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食药两用药材和草乌等毒性中药材(饮片)的监管,强化对医疗机构、药店、餐饮服务单位和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七、医疗机构要做好食物中毒应急救治工作,在积极抢救中毒病人的同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八、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情况通报寻甸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发现食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可拨打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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