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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1712-057744 主题分类: 县属企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2-11 11:00
名 称: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寻政办发〔2017〕100号 关键字: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1 11:00
字号:[ ]


寻政办发〔2017〕100号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自治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公司: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县政府代表国家对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 县政府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是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国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草案,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推行国有资产管理全覆盖工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营方式,依法对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省、市、县的战略部署,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管理、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制订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制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通过统计、审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审核批准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负责对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招聘或任免工作;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向所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

  (九)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企业由县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县国资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县国资局和主管部门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一条 县国资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县国资局根据授权,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所出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县国资局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施分类考核;与公司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

  第十四条 县国资局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所出资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薪酬,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公司负责人薪酬建议方案。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和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转让国有股权或者因增资扩股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国有独资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投融资计划及重大投资项目;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六)国有独资公司产权在县本级进行无偿划转的;

  (七)国有独资公司转让产权10万元以上的(帐面价值,下同);

  (八)国有独资公司损失核销10万元以上的;

  (九)国有独资公司一年内单笔捐赠5万元以上的;

  (十)国有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十一)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

  (十二)按规定应报县政府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国资局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薪酬制度;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大宗办公设备购置;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

  (五)国有独资公司转让国有产权价值不满10万元的;

  (六)国有独资公司资产损失核销总价值不满10万元的;

  (七)国有独资公司一年内单笔捐赠5万元以下的;

  (八)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出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需报县国资局批准的,由所出资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国资局报告: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县国资局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向本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五)公司用工信息;

  (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员工工资总额;

  (七)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县国资局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等重大事项时,县国资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县国资局报告,按照县国资局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县国资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县国资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县国资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统计以及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进行资产交易、权属变动等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二条 县国资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清产核资,并对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局对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县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国资局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国资局代表县政府向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提出监事、监事会主席人选。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并向县国资局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国资局依法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县国资局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健全财务、审计、公司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条 县国资局负责指导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公司法律顾问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国资局应当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其因不当决策给公司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国资局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未按规定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县国资局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负责人;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县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