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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1712-056654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2-11 16:15
名 称: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关键字: 中科创投事故报告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7-12-1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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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月3日23时10分左右,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的磷石膏上料皮带运输机在试运行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2017年1月4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寻甸县安监局接到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为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于1月20日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特色园区管委会、县总工会、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安全管理台账资料、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中科创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组建,成立于2016年4月,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寻甸县塘子镇云集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丁彬,总经理尚红彦,注册资本100万元,有效期为2016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经营范围为磷石膏再生资源技术开发及综合利用,石膏产品生产、销售及产品研发。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并改造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原有的制砖生产线处理工业废物磷石膏,于2016年3月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4月开始将常青树公司原有的一期制砖线进行简单改造,6月进行过小规模的试生产,11月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将其三期制砖线交由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改造,12月底基本完成主机设备安装。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化验室、销售部,从业人员40余人,设立安全生产专管员,归属综合管理部。公司具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未查到其他相关证照。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3日23点左右,皮带运输操作工保明邑发现新增1号皮带运输机上料皮带发生跑偏,磷石膏压住调节螺杆,便去叫离他有20多米在下料口上班的王芝华来帮助调试皮带。王芝华来到新增1号皮带运输机尾轮处用手电筒照着保明邑铲磷石膏,几分钟后王芝华担心下料口的料不够,就叫顾春等人来帮忙。顾春来后就和保明邑各自在皮带一边铲磷石膏,王芝华便回到自己的岗位。铲了一会儿,顾春让保明邑出来他进去调试,当保明邑出来时就发现顾春上半身被皮带卷进去了,卡在皮带尾轮处,保明邑赶忙跑去关掉开关,叫来王芝华等人进行救援,因卡得紧,无法直接拖出受害人,是现场人员用刀割断皮带才救出顾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于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三期(原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制砖生产线三期)新增1号皮带运输机尾轮。该皮带运输机于2016年11月新建,属于生产水泥缓凝剂所需原料(磷石膏)的备用输送装置,当磷石膏不能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输送到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时启用该条运输皮带,直接用装载机将堆场上的磷石膏装入料斗进行输送。事故发生时新增1号运输皮带处有3人上班,下料操作工王芝华在下料口上班,皮带运输操作工保明邑和操作班长顾春(受害人)在皮带运输机尾轮处调试皮带。

(四)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名人员死亡,无受伤人员,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1.顾春,男,汉族,云南寻甸人,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操作班长;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现场处置情况

王芝华、张金平等人赶到事故现场后,用刀割断皮带才把顾春拉出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将情况报告公司。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公司领导赶到事故现场后120急救车还没到,为了让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公司领导就安排公司的车辆先送受害人去医院,在塘子铁路桥处遇到了120急救车,到县医院后经医生确认,受害人已无生命体征。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立即将情况报110,并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联系沟通,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经过2天的努力公司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98.36万元。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17年1月3日23时10分左右发生事故,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直到1月4日9时30分左右在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的协助下才向寻甸县安监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报告时已经是事故发生10小时之后了。寻甸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将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和昆明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三、事故责任主体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并改造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原有的制砖生产线,利用工业废物磷石膏作原料生产水泥缓凝剂。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和10月签署承包生产协议,并在2016年6月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约定由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安全环保事故责任。2016年8月17日和2016年12月22日,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对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要求对皮带输送机无安全防护罩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无安全防护罩的隐患直到事故发生时仍未进行整改。2016年12月,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对入厂人员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中含有顾春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基本履行,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在没有对生产设施进行调试验收、没有完成安全隐患整改便试运行的情况下发生事故。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为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受害人顾春在操作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操作时疏忽大意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部分安全设施不完善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无安全防护栏,致使操作人员顾春接触到输送转动轮被卷入皮带导致死亡。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未设置紧急停车装置,事故发生时未及时关停输送皮带,直到受害人被卷入皮带和转动轮处将皮带卡停,导致受伤程度加重致人死亡。

2.不具备试生产条件

根据工程施工方云南迅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施工方案显示,皮带运输机的施工工序需在施工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然而,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组织竣工验收便投入使用,没有对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隐患进行整改,没有对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向主管部门进行试生产报告,不具备试生产条件。

3.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1)企业制定的岗位操作规程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可行性不强,受害人操作时从皮带转轮处进出,容易接触到皮带转轮,极易诱发安全事故;

(2)企业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没有按照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充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和询问现场人员,调查组讨论分析事故发生情况。现场操作工保明邑发现输送磷石膏的皮带跑偏,便叫来下料操作工王芝华帮忙,王芝华走后顾春(受害人)来和保明邑一起处理,他们先清理皮带尾轮处堆积的磷石膏,

顾春在皮带的南侧,保明邑在皮带的北侧。清理好后,顾春让保明邑出来,他进去调试皮带,他几乎是贴着皮带尾轮进

去的。就在他跨进尾轮旁边的铁管时,触碰到料斗致使身体重心不稳,一只手下意识地扶在因皮带跑偏而裸露在外且正

在转动的尾轮上,瞬时被转动的尾轮下侧皮带反卷入,上半

身卡在尾轮处,致使皮带运输机被卡停,整个人就匍在尾轮上。



附图:事故分析简图


五、责任单位存在问题

1.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立项审批的情况下新增建设1号皮带输送机。

2.企业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未进行设计且运输皮带上未安装安全防护栏,操作人员容易接触到输送皮带引发安全事故。

3. 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未设置紧急停车装置。

4. 企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情况。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操作人员对带电设备进行检维修,无电工操作证,本次事故受害人顾春就无电工操作证。

5.企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制订或参与拟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致使员工在操作或工作中无章可行无

规可守。企业提供的岗位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实为岗位责任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操作人员未能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要求。企业新建的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未组织竣工验收,设

施设备运行安全没有保障,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

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设施设备使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调试检验,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对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并下达整改通知后,对相关隐患一直未进行整改。

6.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针对岗位实际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缺失。企业对受害人顾春于2016年12月开展的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显示,自12月19日至12月29日期间都有培训,但培训记录不符合相关要求,科学性不高,有敷衍应付之嫌疑。

7.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经查,企业皮带运输机等重要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顾春,其在操作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疏忽大意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企

业发生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安全监管局对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处25万元的罚款

    2.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彬,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且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于公司刚试生产,对年收入难以核定,建议由公司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报安监局备案。

3.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尚红彦对事故报告有迟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2016年年收入40%的罚款。由于公司刚试生产,对年收入难以核定,建议由公司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报安监局备案。

4.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管员,未严履行相关职责规定,建议由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一)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参与制定符合实际、确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企业应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对生产线皮带输送机等设施设备要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限整改,对未加装防护罩(网、栏)、紧急停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及时加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属地安全监管

责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认真研究事故预防和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遏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严格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专家检查、暗访暗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理,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

事故调查组

                          2017年3月2日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月3日23时10分左右,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的磷石膏上料皮带运输机在试运行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2017年1月4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寻甸县安监局接到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为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于1月20日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特色园区管委会、县总工会、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安全管理台账资料、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中科创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组建,成立于2016年4月,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寻甸县塘子镇云集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丁彬,总经理尚红彦,注册资本100万元,有效期为2016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经营范围为磷石膏再生资源技术开发及综合利用,石膏产品生产、销售及产品研发。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并改造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原有的制砖生产线处理工业废物磷石膏,于2016年3月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4月开始将常青树公司原有的一期制砖线进行简单改造,6月进行过小规模的试生产,11月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将其三期制砖线交由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改造,12月底基本完成主机设备安装。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化验室、销售部,从业人员40余人,设立安全生产专管员,归属综合管理部。公司具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未查到其他相关证照。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3日23点左右,皮带运输操作工保明邑发现新增1号皮带运输机上料皮带发生跑偏,磷石膏压住调节螺杆,便去叫离他有20多米在下料口上班的王芝华来帮助调试皮带。王芝华来到新增1号皮带运输机尾轮处用手电筒照着保明邑铲磷石膏,几分钟后王芝华担心下料口的料不够,就叫顾春等人来帮忙。顾春来后就和保明邑各自在皮带一边铲磷石膏,王芝华便回到自己的岗位。铲了一会儿,顾春让保明邑出来他进去调试,当保明邑出来时就发现顾春上半身被皮带卷进去了,卡在皮带尾轮处,保明邑赶忙跑去关掉开关,叫来王芝华等人进行救援,因卡得紧,无法直接拖出受害人,是现场人员用刀割断皮带才救出顾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于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三期(原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制砖生产线三期)新增1号皮带运输机尾轮。该皮带运输机于2016年11月新建,属于生产水泥缓凝剂所需原料(磷石膏)的备用输送装置,当磷石膏不能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输送到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时启用该条运输皮带,直接用装载机将堆场上的磷石膏装入料斗进行输送。事故发生时新增1号运输皮带处有3人上班,下料操作工王芝华在下料口上班,皮带运输操作工保明邑和操作班长顾春(受害人)在皮带运输机尾轮处调试皮带。

(四)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名人员死亡,无受伤人员,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1.顾春,男,汉族,云南寻甸人,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操作班长;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现场处置情况

王芝华、张金平等人赶到事故现场后,用刀割断皮带才把顾春拉出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将情况报告公司。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公司领导赶到事故现场后120急救车还没到,为了让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公司领导就安排公司的车辆先送受害人去医院,在塘子铁路桥处遇到了120急救车,到县医院后经医生确认,受害人已无生命体征。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立即将情况报110,并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联系沟通,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经过2天的努力公司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98.36万元。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17年1月3日23时10分左右发生事故,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直到1月4日9时30分左右在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的协助下才向寻甸县安监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报告时已经是事故发生10小时之后了。寻甸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将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和昆明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三、事故责任主体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并改造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原有的制砖生产线,利用工业废物磷石膏作原料生产水泥缓凝剂。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和10月签署承包生产协议,并在2016年6月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约定由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安全环保事故责任。2016年8月17日和2016年12月22日,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对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要求对皮带输送机无安全防护罩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无安全防护罩的隐患直到事故发生时仍未进行整改。2016年12月,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对入厂人员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中含有顾春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基本履行,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在没有对生产设施进行调试验收、没有完成安全隐患整改便试运行的情况下发生事故。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为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受害人顾春在操作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操作时疏忽大意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部分安全设施不完善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无安全防护栏,致使操作人员顾春接触到输送转动轮被卷入皮带导致死亡。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未设置紧急停车装置,事故发生时未及时关停输送皮带,直到受害人被卷入皮带和转动轮处将皮带卡停,导致受伤程度加重致人死亡。

2.不具备试生产条件

根据工程施工方云南迅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施工方案显示,皮带运输机的施工工序需在施工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然而,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组织竣工验收便投入使用,没有对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隐患进行整改,没有对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向主管部门进行试生产报告,不具备试生产条件。

3.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1)企业制定的岗位操作规程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可行性不强,受害人操作时从皮带转轮处进出,容易接触到皮带转轮,极易诱发安全事故;

(2)企业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没有按照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充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和询问现场人员,调查组讨论分析事故发生情况。现场操作工保明邑发现输送磷石膏的皮带跑偏,便叫来下料操作工王芝华帮忙,王芝华走后顾春(受害人)来和保明邑一起处理,他们先清理皮带尾轮处堆积的磷石膏,

顾春在皮带的南侧,保明邑在皮带的北侧。清理好后,顾春让保明邑出来,他进去调试皮带,他几乎是贴着皮带尾轮进

去的。就在他跨进尾轮旁边的铁管时,触碰到料斗致使身体重心不稳,一只手下意识地扶在因皮带跑偏而裸露在外且正

在转动的尾轮上,瞬时被转动的尾轮下侧皮带反卷入,上半

身卡在尾轮处,致使皮带运输机被卡停,整个人就匍在尾轮上。



附图:事故分析简图


五、责任单位存在问题

1.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立项审批的情况下新增建设1号皮带输送机。

2.企业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未进行设计且运输皮带上未安装安全防护栏,操作人员容易接触到输送皮带引发安全事故。

3. 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未设置紧急停车装置。

4. 企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情况。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操作人员对带电设备进行检维修,无电工操作证,本次事故受害人顾春就无电工操作证。

5.企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制订或参与拟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致使员工在操作或工作中无章可行无

规可守。企业提供的岗位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实为岗位责任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操作人员未能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要求。企业新建的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未组织竣工验收,设

施设备运行安全没有保障,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

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设施设备使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调试检验,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对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并下达整改通知后,对相关隐患一直未进行整改。

6.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针对岗位实际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缺失。企业对受害人顾春于2016年12月开展的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显示,自12月19日至12月29日期间都有培训,但培训记录不符合相关要求,科学性不高,有敷衍应付之嫌疑。

7.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经查,企业皮带运输机等重要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顾春,其在操作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疏忽大意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企

业发生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安全监管局对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处25万元的罚款

    2.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彬,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且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于公司刚试生产,对年收入难以核定,建议由公司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报安监局备案。

3.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尚红彦对事故报告有迟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2016年年收入40%的罚款。由于公司刚试生产,对年收入难以核定,建议由公司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报安监局备案。

4.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管员,未严履行相关职责规定,建议由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一)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参与制定符合实际、确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企业应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对生产线皮带输送机等设施设备要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限整改,对未加装防护罩(网、栏)、紧急停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及时加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属地安全监管

责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认真研究事故预防和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遏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严格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专家检查、暗访暗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理,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

事故调查组

                          2017年3月2日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月3日23时10分左右,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的磷石膏上料皮带运输机在试运行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2017年1月4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寻甸县安监局接到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为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于1月20日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特色园区管委会、县总工会、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安全管理台账资料、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中科创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组建,成立于2016年4月,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寻甸县塘子镇云集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丁彬,总经理尚红彦,注册资本100万元,有效期为2016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经营范围为磷石膏再生资源技术开发及综合利用,石膏产品生产、销售及产品研发。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并改造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原有的制砖生产线处理工业废物磷石膏,于2016年3月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4月开始将常青树公司原有的一期制砖线进行简单改造,6月进行过小规模的试生产,11月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将其三期制砖线交由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改造,12月底基本完成主机设备安装。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化验室、销售部,从业人员40余人,设立安全生产专管员,归属综合管理部。公司具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未查到其他相关证照。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3日23点左右,皮带运输操作工保明邑发现新增1号皮带运输机上料皮带发生跑偏,磷石膏压住调节螺杆,便去叫离他有20多米在下料口上班的王芝华来帮助调试皮带。王芝华来到新增1号皮带运输机尾轮处用手电筒照着保明邑铲磷石膏,几分钟后王芝华担心下料口的料不够,就叫顾春等人来帮忙。顾春来后就和保明邑各自在皮带一边铲磷石膏,王芝华便回到自己的岗位。铲了一会儿,顾春让保明邑出来他进去调试,当保明邑出来时就发现顾春上半身被皮带卷进去了,卡在皮带尾轮处,保明邑赶忙跑去关掉开关,叫来王芝华等人进行救援,因卡得紧,无法直接拖出受害人,是现场人员用刀割断皮带才救出顾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于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三期(原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制砖生产线三期)新增1号皮带运输机尾轮。该皮带运输机于2016年11月新建,属于生产水泥缓凝剂所需原料(磷石膏)的备用输送装置,当磷石膏不能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输送到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时启用该条运输皮带,直接用装载机将堆场上的磷石膏装入料斗进行输送。事故发生时新增1号运输皮带处有3人上班,下料操作工王芝华在下料口上班,皮带运输操作工保明邑和操作班长顾春(受害人)在皮带运输机尾轮处调试皮带。

(四)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名人员死亡,无受伤人员,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1.顾春,男,汉族,云南寻甸人,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操作班长;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现场处置情况

王芝华、张金平等人赶到事故现场后,用刀割断皮带才把顾春拉出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将情况报告公司。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公司领导赶到事故现场后120急救车还没到,为了让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公司领导就安排公司的车辆先送受害人去医院,在塘子铁路桥处遇到了120急救车,到县医院后经医生确认,受害人已无生命体征。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立即将情况报110,并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联系沟通,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经过2天的努力公司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98.36万元。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17年1月3日23时10分左右发生事故,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直到1月4日9时30分左右在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的协助下才向寻甸县安监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报告时已经是事故发生10小时之后了。寻甸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将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和昆明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三、事故责任主体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并改造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原有的制砖生产线,利用工业废物磷石膏作原料生产水泥缓凝剂。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和10月签署承包生产协议,并在2016年6月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约定由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安全环保事故责任。2016年8月17日和2016年12月22日,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对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要求对皮带输送机无安全防护罩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无安全防护罩的隐患直到事故发生时仍未进行整改。2016年12月,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对入厂人员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中含有顾春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基本履行,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在没有对生产设施进行调试验收、没有完成安全隐患整改便试运行的情况下发生事故。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为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受害人顾春在操作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操作时疏忽大意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部分安全设施不完善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无安全防护栏,致使操作人员顾春接触到输送转动轮被卷入皮带导致死亡。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未设置紧急停车装置,事故发生时未及时关停输送皮带,直到受害人被卷入皮带和转动轮处将皮带卡停,导致受伤程度加重致人死亡。

2.不具备试生产条件

根据工程施工方云南迅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施工方案显示,皮带运输机的施工工序需在施工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然而,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组织竣工验收便投入使用,没有对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隐患进行整改,没有对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向主管部门进行试生产报告,不具备试生产条件。

3.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1)企业制定的岗位操作规程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可行性不强,受害人操作时从皮带转轮处进出,容易接触到皮带转轮,极易诱发安全事故;

(2)企业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没有按照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充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和询问现场人员,调查组讨论分析事故发生情况。现场操作工保明邑发现输送磷石膏的皮带跑偏,便叫来下料操作工王芝华帮忙,王芝华走后顾春(受害人)来和保明邑一起处理,他们先清理皮带尾轮处堆积的磷石膏,

顾春在皮带的南侧,保明邑在皮带的北侧。清理好后,顾春让保明邑出来,他进去调试皮带,他几乎是贴着皮带尾轮进

去的。就在他跨进尾轮旁边的铁管时,触碰到料斗致使身体重心不稳,一只手下意识地扶在因皮带跑偏而裸露在外且正

在转动的尾轮上,瞬时被转动的尾轮下侧皮带反卷入,上半

身卡在尾轮处,致使皮带运输机被卡停,整个人就匍在尾轮上。



附图:事故分析简图


五、责任单位存在问题

1.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立项审批的情况下新增建设1号皮带输送机。

2.企业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未进行设计且运输皮带上未安装安全防护栏,操作人员容易接触到输送皮带引发安全事故。

3. 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未设置紧急停车装置。

4. 企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情况。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操作人员对带电设备进行检维修,无电工操作证,本次事故受害人顾春就无电工操作证。

5.企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制订或参与拟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致使员工在操作或工作中无章可行无

规可守。企业提供的岗位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实为岗位责任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操作人员未能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要求。企业新建的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未组织竣工验收,设

施设备运行安全没有保障,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

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设施设备使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调试检验,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对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并下达整改通知后,对相关隐患一直未进行整改。

6.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针对岗位实际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缺失。企业对受害人顾春于2016年12月开展的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显示,自12月19日至12月29日期间都有培训,但培训记录不符合相关要求,科学性不高,有敷衍应付之嫌疑。

7.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经查,企业皮带运输机等重要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顾春,其在操作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疏忽大意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企

业发生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安全监管局对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处25万元的罚款

    2.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彬,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且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于公司刚试生产,对年收入难以核定,建议由公司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报安监局备案。

3.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尚红彦对事故报告有迟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2016年年收入40%的罚款。由于公司刚试生产,对年收入难以核定,建议由公司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报安监局备案。

4.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管员,未严履行相关职责规定,建议由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一)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参与制定符合实际、确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企业应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对生产线皮带输送机等设施设备要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限整改,对未加装防护罩(网、栏)、紧急停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及时加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属地安全监管

责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认真研究事故预防和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遏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严格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专家检查、暗访暗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理,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

事故调查组

                          2017年3月2日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月3日23时10分左右,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的磷石膏上料皮带运输机在试运行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2017年1月4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寻甸县安监局接到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为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于1月20日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特色园区管委会、县总工会、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安全管理台账资料、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中科创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组建,成立于2016年4月,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寻甸县塘子镇云集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丁彬,总经理尚红彦,注册资本100万元,有效期为2016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经营范围为磷石膏再生资源技术开发及综合利用,石膏产品生产、销售及产品研发。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并改造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原有的制砖生产线处理工业废物磷石膏,于2016年3月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4月开始将常青树公司原有的一期制砖线进行简单改造,6月进行过小规模的试生产,11月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将其三期制砖线交由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改造,12月底基本完成主机设备安装。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化验室、销售部,从业人员40余人,设立安全生产专管员,归属综合管理部。公司具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未查到其他相关证照。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3日23点左右,皮带运输操作工保明邑发现新增1号皮带运输机上料皮带发生跑偏,磷石膏压住调节螺杆,便去叫离他有20多米在下料口上班的王芝华来帮助调试皮带。王芝华来到新增1号皮带运输机尾轮处用手电筒照着保明邑铲磷石膏,几分钟后王芝华担心下料口的料不够,就叫顾春等人来帮忙。顾春来后就和保明邑各自在皮带一边铲磷石膏,王芝华便回到自己的岗位。铲了一会儿,顾春让保明邑出来他进去调试,当保明邑出来时就发现顾春上半身被皮带卷进去了,卡在皮带尾轮处,保明邑赶忙跑去关掉开关,叫来王芝华等人进行救援,因卡得紧,无法直接拖出受害人,是现场人员用刀割断皮带才救出顾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于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三期(原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制砖生产线三期)新增1号皮带运输机尾轮。该皮带运输机于2016年11月新建,属于生产水泥缓凝剂所需原料(磷石膏)的备用输送装置,当磷石膏不能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输送到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时启用该条运输皮带,直接用装载机将堆场上的磷石膏装入料斗进行输送。事故发生时新增1号运输皮带处有3人上班,下料操作工王芝华在下料口上班,皮带运输操作工保明邑和操作班长顾春(受害人)在皮带运输机尾轮处调试皮带。

(四)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名人员死亡,无受伤人员,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1.顾春,男,汉族,云南寻甸人,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操作班长;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现场处置情况

王芝华、张金平等人赶到事故现场后,用刀割断皮带才把顾春拉出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将情况报告公司。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公司领导赶到事故现场后120急救车还没到,为了让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公司领导就安排公司的车辆先送受害人去医院,在塘子铁路桥处遇到了120急救车,到县医院后经医生确认,受害人已无生命体征。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立即将情况报110,并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联系沟通,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经过2天的努力公司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98.36万元。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17年1月3日23时10分左右发生事故,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直到1月4日9时30分左右在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的协助下才向寻甸县安监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报告时已经是事故发生10小时之后了。寻甸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将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和昆明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三、事故责任主体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并改造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原有的制砖生产线,利用工业废物磷石膏作原料生产水泥缓凝剂。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和10月签署承包生产协议,并在2016年6月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约定由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安全环保事故责任。2016年8月17日和2016年12月22日,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对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要求对皮带输送机无安全防护罩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无安全防护罩的隐患直到事故发生时仍未进行整改。2016年12月,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对入厂人员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中含有顾春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基本履行,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在没有对生产设施进行调试验收、没有完成安全隐患整改便试运行的情况下发生事故。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为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受害人顾春在操作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操作时疏忽大意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部分安全设施不完善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无安全防护栏,致使操作人员顾春接触到输送转动轮被卷入皮带导致死亡。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未设置紧急停车装置,事故发生时未及时关停输送皮带,直到受害人被卷入皮带和转动轮处将皮带卡停,导致受伤程度加重致人死亡。

2.不具备试生产条件

根据工程施工方云南迅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施工方案显示,皮带运输机的施工工序需在施工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然而,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组织竣工验收便投入使用,没有对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隐患进行整改,没有对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向主管部门进行试生产报告,不具备试生产条件。

3.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1)企业制定的岗位操作规程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可行性不强,受害人操作时从皮带转轮处进出,容易接触到皮带转轮,极易诱发安全事故;

(2)企业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没有按照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充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和询问现场人员,调查组讨论分析事故发生情况。现场操作工保明邑发现输送磷石膏的皮带跑偏,便叫来下料操作工王芝华帮忙,王芝华走后顾春(受害人)来和保明邑一起处理,他们先清理皮带尾轮处堆积的磷石膏,

顾春在皮带的南侧,保明邑在皮带的北侧。清理好后,顾春让保明邑出来,他进去调试皮带,他几乎是贴着皮带尾轮进

去的。就在他跨进尾轮旁边的铁管时,触碰到料斗致使身体重心不稳,一只手下意识地扶在因皮带跑偏而裸露在外且正

在转动的尾轮上,瞬时被转动的尾轮下侧皮带反卷入,上半

身卡在尾轮处,致使皮带运输机被卡停,整个人就匍在尾轮上。



附图:事故分析简图


五、责任单位存在问题

1.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立项审批的情况下新增建设1号皮带输送机。

2.企业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未进行设计且运输皮带上未安装安全防护栏,操作人员容易接触到输送皮带引发安全事故。

3. 新增1号皮带输送机未设置紧急停车装置。

4. 企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情况。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操作人员对带电设备进行检维修,无电工操作证,本次事故受害人顾春就无电工操作证。

5.企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制订或参与拟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致使员工在操作或工作中无章可行无

规可守。企业提供的岗位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实为岗位责任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操作人员未能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要求。企业新建的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未组织竣工验收,设

施设备运行安全没有保障,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

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设施设备使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调试检验,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对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并下达整改通知后,对相关隐患一直未进行整改。

6.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针对岗位实际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缺失。企业对受害人顾春于2016年12月开展的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显示,自12月19日至12月29日期间都有培训,但培训记录不符合相关要求,科学性不高,有敷衍应付之嫌疑。

7.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经查,企业皮带运输机等重要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顾春,其在操作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疏忽大意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企

业发生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安全监管局对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处25万元的罚款

    2.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彬,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且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于公司刚试生产,对年收入难以核定,建议由公司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报安监局备案。

3.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尚红彦对事故报告有迟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2016年年收入40%的罚款。由于公司刚试生产,对年收入难以核定,建议由公司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报安监局备案。

4.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管员,未严履行相关职责规定,建议由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一)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参与制定符合实际、确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企业应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对生产线皮带输送机等设施设备要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限整改,对未加装防护罩(网、栏)、紧急停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及时加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属地安全监管

责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认真研究事故预防和工作改进措施,坚决遏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严格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专家检查、暗访暗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理,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寻甸中科创投科技有限公司“1·03” 一般机械伤害

事故调查组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