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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1810-108883 主题分类: 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0-26 14:44
名 称: 寻甸县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助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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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县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助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责任)审计

发布时间:2018-10-2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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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寻甸县出台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规定》提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先的重要依据。

《规定》的出台,为顺利开展寻甸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责任)审计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一是促使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再认识。通过出台《规定》,特别是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后,增强了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二是促进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责任)审计的更加重视。《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使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特别是涉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主要领导更加重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责任)审计,从而助推审计工作的开展。三是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时,从县级层面有“据”可依。《规定》明确规定了县级审计部门的职责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计部门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责任)审计工作中,在县级层面有“法”可依、有“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