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2019年度住房保障的通知(第二批)
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2019年度保障性住房工作,现对申请2019年度住房保障(第二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
在寻甸工作、生活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1套保障性住房,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外户口为工作生活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可组织并代表职工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寻甸户籍申请人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非寻甸户籍申请人需持有居住证;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140元(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月交纳费用),家庭财产限额低于10万元的;
3、寻甸县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未租赁县域内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等项目;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办有公司(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拥有车辆,购车价格低于10万元;
5、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所需资料
1、填写规范完整的《昆明市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新生儿未落户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外地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含离婚协议)复印件;丧偶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4、工作和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或失(无)业的,按照诚信原则自行承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年满18周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无需提供;
5、不动产产权查询证明原件。由县住建局房产管理所出具,农转城申请人(含家庭成员)增加提供《房地产权查询表》,未成年人不需提供;
6、车辆查询证明原件。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有车辆的,提交购车发票复印件;
7、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原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
8、公积金交纳查询证明原件。由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9、优先保障对象证明复印件。依据本人家庭情况提供(优先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寻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
10、居住情况证明。提供在县城或集镇租房协议、出租人身份证明、出租房屋照片、出租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11、申请人为户主的寻甸县非农户口家庭,在寻甸县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64.4元,家庭财产、工商注册资本、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0万元的,提供有效的云南省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审核
(一)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申报时间截止后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结果进行公示。申请家庭申请材料及初审材料纸质原件于2019年11月20日前报送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只需报送电子版。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二)复审
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公示,复审结果反馈至各乡镇、街道办,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进入住房保障轮候(申请倘甸片区公租房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办理租住手续)。
三、申请时限
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
四、工作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初审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公安、民政、公积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其它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租金标准按照(寻解释办﹝2019﹞1号)执行;
(三)申请人为户主的寻甸县非农户口家庭,在寻甸县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64.4元,家庭财产、工商注册资本、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0万元的,审核合格后进入轮候,轮候期间按照申请人同一户口簿上非农人口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
(四)原已报名家庭不在重新申报,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