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 经营活动的通告
寻甸县各企业,个体经营户,广大市民:
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范围
(一)暂停营业
1.全县餐饮经营单位,包括餐馆、早点店、烧烤店、饮品店等经营(服务)单位即日起暂停营业。
2.人员密集、空间密闭的专业市场即日起暂停营业。
(二)规范营业
1.各商场、超市必须签订《商场(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承诺书》,进一步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实行每日消杀制度,上班期间一律佩戴口罩,监督入场人员佩戴口罩,同时在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人员禁止入内并详细登记信息,及时向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报备(联系电话:18164613573)。
2.各农贸市场开办方要加强市场监管,督促经营户及从业人员佩戴口罩、手套开展经营活动,每日全域消毒杀毒;监督活禽交易及宰杀市场休市;监督入场人员佩戴口罩,开展体温测量,体温异常人员禁止入内并详细登记信息,及时向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报备(联系电话:18164613573)。
二、规范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恢复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三、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会同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科工信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告要求,切实督促各餐饮经营单位、相关专业市场按通告要求暂停营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全县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相关专业市场要积极配合,严格遵守暂停营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暂停营业期间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阻碍行政执法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全县各商场、超市必须严格按照《承诺书》要求执行,如执行不到位,将进行停业整顿。
恳请广大市民、企业及商户理解支持。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