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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012-347810 主题分类: 政策指引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11-17 20:47
名 称: 关于2020年度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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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7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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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的补充通知



各代理机构及参保人员:

寻甸县2020年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于2020年11月2日正式启动,针对前期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反馈的情况,为妥善解决好客观存在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代缴问题,进一步规范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的经办流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0]174号)文件第七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应加强失业保险服务窗口、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工作人员业务指导,杜绝入户调查不实、公示不实、就业失业状态记录不实等情况发生”的要求,为避免以上不实行为及因死亡等无法核实的特殊情况带来的骗取、套取国家失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发生,原则上要求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确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在履行缴费责任的同时,应承担因就业信息不实等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委托办理依照如下流程进行:

1、委托接收: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现场电话、视频信息等方式核实缴费人员基础参保信息后方可接受委托。

2、提交材料:受委托人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委托办理:填写委托书,按标准缴费.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劳动就业服务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