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回复
马祥能、杨顺花、董学武、马爱芬等5位代表:
你们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建议第43号提出“关于社区三委成员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县人大已交由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感谢您们一直以来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按照中组部《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22号)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昆民联发〔2018〕15号)文件要求,为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稳定基层干部队伍,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就业创业,由中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组织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14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全县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寻组联发〔2019〕27号)文件,对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补贴长效机制、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在“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第四条落实专职社区工作者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中:“积极引导专职社区工作者参加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职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定额补助1200元/人/年。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各乡镇(街道)经办部门按照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人年均缴纳保费金额不低于1200元),及时将财政补贴兑付到位。个人缴纳年度养老保险金额低于1200元的按照实际缴费金额补助;专职社区工作者意外伤害保险由县级财政按照每人50元/年标准统一购买。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关爱力度,定期安排社区干部体检” 。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目前,昆明市暂时没有新的政策,仍按此精神执行,我局会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及市民政局反映,希望得到上级部门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回复,不妥之处请予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