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徐廷文等七人申报精简退职人员补助问题的答复
倘甸镇民政办:
你办代徐廷文等七人给寻甸县民政局递交的关于徐廷文等七人申报精简退职人员补助申请材料已经局分管领导阅示,现答复如下:
一、享受精简退职人员补助的政策依据
(一)《昆明市民政局 关于下发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昆民保〔2009〕15号)
(二)《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三)《云南省劳动人事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如》(云劳人险〔84〕03、08、14号)
二、享受精简退职人员补助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
(二)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退职且一次性发给了退职补助金;
(三)精减退职前系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
(四)现在已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
三、不得享受精简退职补助的几类情形
(一)1957年后参加工作的精减退职职工;
(二)1961年1月1日以前和1965年6月9日以后被精减退职的职工;
(三)精减退职前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职工;
(四)已享受五保、低保、优抚和其它待遇的,不能重复享受精减退职定期补助待遇;
(五)外省及中央单位精减到本市的人员,不属云南省发放生活补助费范围,过去按有关规定(原工资40%救济)已在我市享受待遇的人员除外。
四、徐廷文等七人申报精简退职补助的处理意见
根据你办提供的《2019年寻甸县倘甸镇精简退职人员名册》,经审核,徐廷文等七人参加工作时间均在1958年-1962年之间,属于1957年后参加工作的精减退职职工,不符合《昆明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昆民保〔2009〕15号)中所规定的申请精减退职定期补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规定,故徐廷文等七人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补助。
我局现将徐廷文等七人申报精简退职人员补助申请材料退回至你办,请你办按照我局的回复意见做好此七人的政策解答和引导工作,同时按照《昆明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昆民保〔2009〕15号)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精简退职职工,及时落实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有关政策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