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2021年小额脱贫到户贷款政策申请指南
小额脱贫到户贷款政策申请指南
一、脱贫小额到户贷款扶持范围
脱贫小额信贷的扶持对象为有贷款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产及经营位于县内,年龄在18(含)至65(含)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和我县按照防止返贫监测相关程序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动态管理的边缘户为贷款对象。对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有不良嗜好、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脱贫户、边缘户不予放贷。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户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由乡镇(街道)会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授贷农户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由乡镇(街道)会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贷款户产业需求、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三)贷款利率
脱贫小额到户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按发放贷款时的国家基准利率执行。由县乡村振兴局直接拨付到承贷金融机构,农户不付利息。
三、贷款流程
(一)贷款计划
县乡村振兴局根据省市下达到户贷款指标,由乡镇(街道)政府上报到户贷款计划给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联合下达到户贷款指标到乡镇(街道)。
(二)贷款识别
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到户贷款的工作力度,到村到户筛选建档立卡脱贫农户、边缘户,由承贷金融机构对可以贷款或者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并签订《脱贫小额信贷政策告知书》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放贷。
(三)贷款申请
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户需要小额脱贫到户贷款的,需到乡、镇(街道)由小额信贷工作人员按金融机构和乡村振兴局的要求填写《云南省脱贫到户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贷款期限、偿还方式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由村、社初审上报后提出意见交小额信贷工作站和金融机构,作为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的依据。
(四)贷款调查
各乡镇(街道)工作站收到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户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后,由工作站和金融机构开展贷前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按程序审查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借款用途是否合理,偿还方式及还款来源是否有保证等,并提出明确的贷款结论性调查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交金融机构按自主放贷、自担风险原则,最后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农户按相关要求提交承贷金融机构进行审批。
(五)贷前公示
各乡镇(街道)在确认小额贷款对象时必须实行“阳光操作”,将脱贫到户小额贷款政策和发放对象、贷款金额情况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告,接受村民和社会的监督。
(六)贷款发放
承贷金融机构按照乡镇(街道)工作站和县乡村振兴局审查意见,审批同意贷款后,由承贷金融部门和工作站对贷款的所有资料审查无误后,将贷款发放到存折上(原有贷款金融机构存折的直接发放入帐,没有的新开存折入帐),通知贷款农户持身份证领取存折,支取贷款现金投入使用。禁止工作站人员直接发放现金,严禁他人代领,严禁以多户贷款农户的名义变相贷大户。
(七)贷后监督检查
小额脱贫贷款发放到户后,由乡镇(街道)、村委会和小额信贷工作站全程跟踪监督检查,承贷金融机构定期跟踪检查,确保贷款用途科学合理,并能有效使用。
四、贷款回收
承贷金融机构会同乡镇(街道)对到期贷款提前书面通知贷款户做好到期还款准备工作,一年期贷款提前20天通知,一年期以上贷款提前30天通知。乡镇(街道)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建立扶贫个人信用档案,对骗取扶贫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有还款能力而恶意不还贷者,一经查实,取消贷款资格,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追缴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