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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104-702910 主题分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4-23 10:21
名 称: 关于印发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寻甸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关于印发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寻甸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3 10:21
字号:[ ]

塘子街道办事处,河口镇、七星镇、功山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寻甸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经2021年3月24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



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寻甸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为切实做好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寻甸段)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地价补偿标准》的规定,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要求,参照近年来寻甸县境内修建高速公路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本着前后衔接、平衡兼顾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补偿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寻甸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二、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

(一)集体土地

1. 水田:44000元/亩;

2. 旱地:41000元/亩;

3. 水浇地:41000元/亩;

4. 园地:41000元/亩;

5. 其他农用地(含国有农用地):41000元/亩;

6. 集体建设用地:41000元/亩;

7. 未利用地:12300元/亩;

8. 草地:14000元/亩;

9. 鱼塘占地按照其他农用地标准执行;若在水田内开挖的鱼塘按照水田标准执行,鱼苗20000元/亩,鱼塘改造费(含配套设施)8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

1. 大春2500元/亩,小春1500元/亩;

2. 马铃薯:大春3000元/亩,小春:4000元/亩;

3. 雪莲果:3000元/亩;

4. 刺五加、鱼腥草、枸杞尖:4500元/亩;

5. 魔芋:8000元/亩;

6. 葛根:7000元/亩;

7. 烤烟:4000元/亩;

8. 桑树:3年以下桑树14000元/亩,已完成嫁接的桑树26000元/亩;

9. 特种经济作物(常规地上附着物除外,含中草药及其他)按市场行情测算补偿。

(1)三七:45000元/亩;

(2)重楼:120000元/亩;

(3)工业大麻:2200元/亩;

(4)金银花:15000元/亩。

特种经济作物按市场行情估价补偿。

(三)国有土地

1.划拨土地(依法取得国有划拨使用权证的土地)。对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农用地取得价(补偿标准规定的集体土地最高综合补偿价加上已缴纳的相关税费凭据原件载明的价款)进行补偿;属于城市规划部门原已划定在所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行政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主城主干道两侧拆违拆临建绿透绿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6〕19号)执行。

2.出让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属于协议出让的,按照当年出让总价格递减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若补偿费低于本标准集体土地最高综合价的,按照集体土地最高综合价进行补偿。根据相关政策完善用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对已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缴纳的规(税)费交费凭据,由国土部门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成本,据实补偿。

3.国有农用地。最高补偿标准不超过集体土地最高综合补偿价。

(四)林地补偿

林地:16000元/亩。

(五)林木补偿标准

1.针叶、栎类林木:3500元/亩;

2.阔叶类(旱冬瓜):3500元/亩;

3.经济林木(核桃、板栗):4500元/亩;

4.其他杂木林:3000元/亩;

5.四旁树(房前屋后、沟边、路边及田间地头)的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胸径(厘米)

补偿价格

最大种植株数

1

≤2厘米

30元/株

333棵/亩

2

4厘米

50元/株

222棵/亩

3

6厘米

80元/株

166棵/亩

4

8厘米

110元/株

133棵/亩

5

10厘米

145元/株

111棵/亩

6

12厘米

200元/株

89棵/亩

7

14厘米

260元/株

74棵/亩

8

16厘米

320元/株

63棵/亩

9

18厘米

450元/株

48棵/亩

10

20厘米

540元/株

42棵/亩

11

22厘米

630元/株

37棵/亩

12

>22厘米

730元/株

33棵/亩

注:大于最大种植株数的,按最大种植株数计算补偿。

耕地内成片成林栽种的果树(含水果及干果)及用材类林木(桉树、滇朴、柏树等)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规格

果树(元/亩)

用材类林木

(元/亩)

1

胸径<3厘米

3330

2664

2

胸径3—6厘米

3996

3552

3

胸径7—10厘米

5328

4440

4

胸径11—16厘米

7845

7010

5

胸径17—22厘米

9660

9550

6

胸径23—28厘米

12185

12060

特殊树种按市场估价补偿。

(六)管线迁改用地补偿

1. 塔基占地:200元/ m2(含青苗);

2. 杆洞占地:300元/个(含青苗);

3. 电杆拉线:300元/条(含青苗);

4. 其他类型迁改占地按照实际占用地类补偿。

(七)临时用地补偿

租地费统一按2000元/亩/年补偿(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青苗补偿费按照集体土地的青苗标准一次性补偿, 地力恢复费按1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补偿。临时用地无法复垦或复垦后面积减少的,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313号)执行。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及租地建房补偿标准:

(一)房屋主体建筑结构类别及补偿

1.框架结构住房:1350元/m2;

2.砖混结构住房:1200元/m2;

3.钢结构住房:1750元/m2;

4.砖木结构住房(红砖、青砖):800元/m2;

5.土木结构住房:700元/m2;

6.红砖或青砖树脂瓦顶房屋:700元/m2;

7.红砖或青砖彩钢瓦顶房屋:650元/m2;

8.红砖石棉瓦顶房屋:600元/m2;

9.简易组装式活动板房:600元/m2;

10.空心砖小青瓦顶房屋:500元/m2;

11.空心砖树脂瓦顶房屋:550元/m2;

12.空心砖彩钢瓦顶房屋:500元/m2;

13.空心砖石棉瓦房屋:450元/m2;

14.土掌房:250元/m2;

15.简易钢架树脂瓦顶:250元/m2;

16.简易钢架彩钢瓦顶:200元/m2;

17.简易木棚房有顶无墙:150元/m2。

(二)房屋基础建筑类别及斜屋面补偿

1.大(筏)板基础:400元/m2;

2.桩基础:320元/m2;

3.混凝土条形基础:300元/m2;

4.浆砌石条形基础:280元/m2;

5.混凝土浇筑房屋斜顶:300元/ m2。

以上1至4项按照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计量;第5项按照投影面积计量。

(三)手续不全或无手续的房屋

1.框架结构:700元/m2;

2.砖混结构:600元/m2;

3.砖木结构:500元/m2;

4.土木结构:350元/m2;

5.红砖石棉瓦:350元/m2;

6.土掌房:250元/m2;

7.空心砖石棉瓦房:250元/m2;

8. 简易房:200元/m2。

(四)装修补偿及类别认定,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类装修:800元/m2(以下条件必须达50%及以上)。

序号

类别

材料或规格

备注

1

外墙装饰

石头漆、水包砂、水包水、瓷砖、罗马窗套(线条)、正面1/3为玻璃墙幕

石头漆、水包砂、水包水、瓷砖装饰面积占外墙立面一半及以上

2

入户大门

不锈钢、铜材质,2米及以上宽度


3

室内地面

800mm×800mm 及以上规格的地砖、强化木地板


4

客厅

制作客厅背景墙


5

室内楼梯

花岗岩、实木踏步


6

楼梯扶手

实木材质


7

厨房

集成吊顶、整体橱柜、洗菜盆、灶具及油烟机齐备


8

卫生间

集成吊顶、满墙瓷砖、洁具及浴霸等齐备


二类装修:600元/m2(以下条件必须达50%及以上)。

序号

类别

材料或规格

备注

1

外墙装饰

石头漆、水包砂、水包水、瓷砖、抹灰挂水泥浆、外墙涂料

石头漆、水包砂、水包水、瓷砖等装饰面积占外墙立面一半以下

2

入户大门

铁艺、不锈钢及实木材质,2米以下宽度


3

室内地面

600mm×600mm 及以下规格的地砖


4

室内楼梯

普通地砖踏步


5

室内楼梯扶手

不锈钢材质


6

厨房

砖砌灶台贴瓷砖


7

卫生间

扣板、宝丽板吊顶、墙面部分贴瓷砖、洁具


三类装修:300元/m2。

序号

类别

材料或规格

备注

1

外墙装饰

外墙无粉饰


2

入户大门

铁、木材质


3

室内地面

普通水泥地板


4

室内楼梯

水泥踏步


5

室内吊顶

扣板、层板、宝丽板吊顶


四类装修:100元/m2。

满足居住条件,简单装饰。

注:特殊装修类型按照市场询价补偿。

(五) 房屋附着物补偿标准

1.供水系统(零星搬迁户)2500元/户;

2.供电系统(零星搬迁户)2000元/户;

3.有线电视迁改:250元/户;

4.电话座机(入户宽带):108元/户;

5.砖石围墙(石脚以上):260元/m2;

6.空心砖围墙(石脚以上):200元/m2;

7.土围墙(石脚以上):120元/m2;

8.石挡墙:330元/m3;

9.围墙大门:铁艺大门380元/m2;

10.门墩(含贴砖或做漆):1000元/m3;

11.门顶(含装饰及钢筋混凝土浇筑):1000元/ m2;

12.室外混凝土地坪:110元/m2;

13.室内混凝土地坪:90元/m2;

14. 灶台:大灶2000元/眼,小灶1000元/眼;

15. 钢混水池及水窖:800元/m3;

16. 砖石水池及水窖:350元/m3;

17.沼气池:2700元/个;

18.化粪池:400元/m3;

19.水井(含人工井、机井):550元/米;

20.花台:100元/m2;

21. 太阳能(含线管安装):3500元/个;

22. 不锈钢水塔,容量0.5吨的600元/个,容量1吨的800元/个,容量1.5吨的1000元/个,容量2吨的1200元/个;

23.一般式烤房按相应结构以2层以上计算(外墙皮到墙皮);密集式烤房(含内部设施)39200元/座;

24. 大棚搬迁标准以大棚占地面积为准,含大棚内所有设施。钢架大棚120元/ m2,预制水泥大棚100元/m2,竹子及其他类型大棚80元/ m2;

25. 大棚外滴灌设施3000元/亩,喷灌设施4000元/亩;

26. 直径60公分以下砼预制管150元/米,直径60公分以上砼预制管200元/米。

(六)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

1.违法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2.临时建筑:临时许可期已满的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仍在临时许可期限内的,按照成本价乘以剩余许可时间与许可期限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七)搬家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家费按户一次性补偿,其中:住宅2000元/户,非住宅1000元/户。

2.临时安置按实际面积6元/m2/月补助,以一年计,一次性发放。

3.其他结合实际参照同类标准补偿。

(八)奖励措施

为及时提供建设用地,确保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寻甸境内建设项目顺利施工,保障征地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1. 拆迁户积极配合拆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丈量数据、补偿价款确认,并在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及搬迁完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则无该奖励。

2. 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士家属,能够提供相应有效证件,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给予每户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本条内不得重复享受。

(九)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及补偿

1. 零星安置补偿:宅基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标准补偿;基础设施建设补偿:370元/平方米(按照当地批准建房面积计算补偿)。

2. 集中安置方式补偿:是否集中安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每户享受当地批准建房面积,并按照宅基地补偿标准相应扣减。

以上两种安置方式过渡期均不得超一年,被拆迁人应当服从规划和建设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

(十)国有土地地面建(构)筑物

1.国有土地地面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及装修补偿参照集体土地地面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依据建(构)筑物合法性(或部分合法性)对照集体土地地面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区别补偿。

2.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经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后,按照合法性建(构)筑物标准补偿。

3.属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十一)补偿协议签订

办理拆迁补偿协议时,被征地人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农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原居住地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被拆迁人出具的相关证件,必须是在征地前取得的合法证件。

3.征地拆迁中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4.农村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与房屋承担人解除租赁关系,方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5.被拆迁人必须自行缴纳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未缴纳的,将在补偿费总款中扣除。

(十二)专项设施搬迁(拆迁)

1.水利工程设施及人饮工程设施搬迁(拆迁),按照不低于原有标准恢复其功能,对设施功能不需恢复的,按照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款补偿属地政府统筹用于水利设施建设。

2.矿产资源、交通运输、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移动、联通、电信光缆(电缆)等其他专项设施搬迁(拆迁),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协调研究进行补偿。

四、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一)土坟:4000元/冢(合墓按2冢计算);

(二)砖坟:5000元/冢(合墓按2冢计算);

(三)石碑坟:6000元/冢(合墓按2冢计算);

(四)墓龙碑(后土碑):1000元/块;

(五)特殊坟墓、墓龙碑(后土碑)按实际情况核定补偿。

五、其他

(一)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衔接,平稳过渡;要统筹组织好新征地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制定相关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积极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特殊地上附着物按市场估价,并行文请示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三)本办法仅对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寻甸段)建设项目有效。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由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