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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107-703721 主题分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7-05 08:20
名 称: 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5 08:20
字号:[ 大 中 小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公司: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经2021年6月8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要求,本着前后衔接、合理补偿、兼顾平衡的原则,通过实地调查,科学测算,对全县征地补偿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寻甸县辖区未出台专门补偿标准(方案)的地块或项目征地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补偿价格表

单位:元/亩

区片编号

区片名称

农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

未利

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它农用地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Ⅰ

仁德

68250

65000

65000

65000

19500

19500

65000

65000

19500

Ⅱ

塘子、金所、羊街、七星、功山、河口

43050

41000

41000

41000

12300

12300

41000

41000

12300

Ⅲ

先锋、柯渡、倘甸、凤合、鸡街

42000

40000

40000

40000

12000

12000

40000

40000

12000

Ⅳ

六哨、甸沙、联合、金源

36750

35000

35000

35000

10500

10500

35000

35000

10500

鱼塘按照未开挖前的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鱼塘改造费(含配套设施)8000元/亩。

场地、道路、河流、拆迁地(被拆迁合法建<构>筑物所占的水田、旱地或其他地类):按照相邻地类补偿标准执行;需保留或改道的天然河流(水域)不计算征收面积。

(二)青苗补偿费

1.大、小春:2000元/亩;

2.菜地:3500元/亩;

3.秧田(含改造费):3000元/亩;

4.烤烟、工业辣椒:4000元/亩;

5.雪莲果:2500元/亩;

6.刺五加、鱼腥草、枸杞尖:4500元/亩;

7.工业大麻:2200元/亩。

特种经济作物可按通过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询价、市场行情调查或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作为参照,确定补偿标准。

(三)国有土地

1.划拨土地(依法取得国有划拨使用权证的土地)。对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农地取得价(补偿标准规定的集体土地最高综合补偿价加上已缴纳的相关税费凭据原件载明的价款)进行补偿;对国有农用地,最高补偿标准不超过集体土地最高综合补偿价;属于城市规划部门原已划定在所征地范围内需退红线的土地及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主城主干道两侧拆违拆临建绿透绿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6〕19号)要求执行。

2.出让土地。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属于协议出让的,按照当年出让总价格递减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若补偿费低于本标准集体土地最高综合价的,按照集体土地最高综合价进行补偿。属于“8·31政策”完善用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对已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缴纳的规(税)费凭交费凭据,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成本,据实补偿。

(四)林木补偿标准

1.云南松林、华山松林、桤木林:3500元/亩;其他杂木林:3000元/亩;竹子:零星竹丛65元/平方米(200平方米及以下),200平方米至1亩按总额13000元补偿,超过1亩的按13000元/亩计算补偿。

2.不成林的“四旁”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序号

类   别

补偿价格

1

胸径≤3厘米

5元/株

2

胸径3-6厘米(含6厘米)

30元/株

3

胸径6-10厘米(含10厘米)

100元/株

4

胸径10-16厘米(含16厘米)

250元/株

5

胸径16-22厘米(含22厘米)

400元/株

6

胸径22厘米以上

600元/株

7

果树胸径≤3厘米

30元/株

8

水果树胸径>3厘米

12元/厘米

9

干果树胸径>3厘米

15元/厘米

3.种植成片成林的苗木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胸径

造林规范(株/亩)

元/株

元/亩

1

水冬瓜、杨树、柳树、桉树、圣诞树、女贞树(白辣条树)、鸡嗉子树及其他等值树种

胸径≤3厘米

666

8

5328

胸径3-6厘米(含6厘米)

444

15

6660

胸径6-8厘米(含8厘米)

296

30

8880

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

167

60

10020

胸径11-15厘米(含15厘米)

150

80

12000

胸径16—20厘米(含20厘米)

140

100

14000

2

滇朴、泡桐、梧桐、柳杉、沙松、桃树、板栗、核桃树及其他等值树种

胸径≤3厘米

666

15

9990

胸径3-6厘米(含6厘米)

444

30

13320

胸径6-8厘米(含8厘米)

296

50

14800

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

167

100

16700

胸径11-15厘米(含15厘米)

150

130

19500

胸径16—20厘米(含20厘米)

140

160

22400

序号

类别

胸径

造林规范(株/亩)

元/株

元/亩

3

杜英、枫香、含笑、香樟、花椒、香椿、杜仲、松树、石楠、玉兰花、冬青、山樱花、樱桃、车厘子、大树杨梅及其他等值树种

胸径≤3厘米

666

20

13320

胸径3-6厘米(含6厘米)

444

40

17760

胸径6-8厘米(含8厘米)

296

80

23680

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

167

160

26720

胸径11-15厘米(含15厘米)

150

200

30000

胸径16—20厘米(含20厘米)

140

240

33600

4

云南樱花、日本樱花、桂花及其他等值树种

胸径≤3厘米

666

25

16650

胸径3-6厘米(含6厘米)

444

50

22200

胸径6-8厘米(含8厘米)

296

110

32560

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

167

210

35070

每亩株数低于造林规范的,按实际株数及上表中单价进行计算;每亩株数高于造林规范仍按上表相应规格、面积进行计算。胸径20厘米以上各类树种及上表中未列特殊树种可按通过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询价、市场行情调查或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作为参照,确定补偿标准。

(五)临时用地的补偿

临时用地的补偿:租地费统一按2000元/亩/年补偿(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青苗补偿费按永久征地标准一次性进行补偿,地力恢复费按1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进行补偿。临时用地无法复垦或复垦后面积减少的,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313号)执行。

(六)管线迁改用地补偿

1.塔基占地:200元/平方米(含青苗);

2.杆洞占地:300元/个(含青苗);

3.电杆拉线:300元/条(含青苗);

4.其他类型迁改占地按照实际占用地类补偿。

三、拆迁补偿标准

仁德街道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辖区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寻政办发〔2019〕53号)执行;没有出台过拆迁补偿文件的乡镇(街道)按以下标准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及租地建房补偿标准:

(一)房屋主体建筑结构类别及补偿

1.框架结构住房:135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住房:1200元/平方米;

3.钢结构住房:1750元/平方米;

4.砖木结构住房(红砖、青砖):800元/平方米;

5.土木结构住房:700元/平方米;

6.红砖或青砖树脂瓦顶房屋:700元/平方米;

7.红砖或青砖彩钢瓦顶房屋:650元/平方米;

8.红砖石棉瓦顶房屋:600元/平方米;

9.简易组装式活动板房:600元/平方米;

10.空心砖小青瓦顶房屋:500元/平方米;

11.空心砖树脂瓦顶房屋:550元/平方米;

12.空心砖彩钢瓦顶房屋:500元/平方米;

13.空心砖石棉瓦房屋:450元/平方米;

14.土掌房:250元/平方米;

15.简易钢架树脂瓦顶:250元/平方米;

16.简易钢架彩钢瓦顶:200元/平方米;

17.简易木棚房有顶无墙:150元/平方米。

(二)房屋基础建筑类别及斜屋面补偿

1.大(筏)板基础:400元/平方米;

2.桩基础:320元/平方米;

3.混凝土条形基础:300元/平方米;

4.浆砌石条形基础:280元/平方米;

5.混凝土浇筑房屋斜顶:300元/平方米。

以上1至4项按照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计量;第5项按照投影面积计量。

(三)手续不全或无手续的房屋

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经国土、规划、村委会核实认定后,可按照合法性建(构)筑物标准补偿。无相关部门认定按以下标准补偿:

1.框架结构:70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350元/平方米;

5.红砖石棉瓦:350元/平方米;

6.土掌房:250元/平方米;

7.空心砖石棉瓦房:250元/平方米;

8.简易房:200元/平方米。

(四)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

1.违法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2.临时建筑:临时许可期已满的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仍在临时许可期限内的,按照成本价乘以剩余许可时间与许可期限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装修补偿及类别认定,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类装修:800元/平方米(以下条件必须达50%及以上)。

序号

类别

材料或规格

备注

1

外墙装饰

石头漆、水包砂、水包水、瓷砖、罗马窗套(线条)、正面1/3为玻璃墙幕

石头漆、水包砂、水包水、瓷砖装饰面积占外墙立面一半及以上

2

入户大门

铁艺、不锈钢及实木材质,2米及以上宽度


3

室内地面

800mm×800mm及以上规格的地砖、强化木地板


4

客厅

制作客厅背景墙


5

室内楼梯

花岗岩、实木踏步


6

楼梯扶手

实木材质


7

厨房

集成吊顶、整体橱柜、洗菜盆、灶具及油烟机齐备


8

卫生间

集成吊顶、满墙瓷砖、洁具及浴霸等齐备


二类装修:600元/平方米(以下条件必须达50%及以上)。

序号

类别

材料或规格

备注

1

外墙装饰

石头漆、水包砂、水包水、瓷砖、抹灰挂水泥浆、外墙涂料

石头漆、水包砂、水包水、瓷砖等装饰面积占外墙立面一半以下

2

入户大门

铁艺、不锈钢及实木材质,2米以下宽度


3

室内地面

600mm×600mm 及以下规格的地砖


4

室内楼梯

普通地砖踏步


5

室内楼梯扶手

不锈钢材质


6

厨房

砖砌灶台贴瓷砖


7

卫生间

扣板、宝丽板吊顶、墙面部分贴瓷砖、洁具


三类装修:300元/平方米。

序号

类别

材料或规格

备注

1

外墙装饰

外墙无粉饰


2

入户大门

铁、木材质


3

室内地面

普通水泥地板


4

室内楼梯

水泥踏步


5

室内吊顶

扣板、层板、宝丽板吊顶


四类装修:100元/平方米。

满足居住条件,简单装饰。

注:特殊装修类型按照市场询价补偿。

(六)附着物补偿标准

1.供水系统(零星搬迁户)2500元/户;

2.供电系统(零星搬迁户)2000元/户;

3.有线电视迁改:250元/户;

4.电话座机(入户宽带):108元/户;

5.砖石围墙(石脚以上):260元/平方米;

6.空心砖围墙(石脚以上):200元/平方米;

7.土围墙(石脚以上):120元/平方米;

8.石挡墙:330元/立方米;

9.围墙大门:铁艺大门380元/立方米;

10.门墩(含贴砖或做漆):1000元/立方米;

11.门顶(含装饰及钢筋混凝土浇筑):1000元/立方米;

12.室外混凝土地坪:110元/平方米;

13.室内混凝土地坪:90元/平方米;

14.灶台:大灶2000元/眼,小灶1000元/眼;

15.钢混水池及水窖:800元/立方米;

16.砖石水池及水窖:350元/立方米;

17.沼气池:2700元/个;

18.化粪池:400元/立方米;

19.水井(含人工井、机井):550元/米;

20.花台:100元/平方米;

21.太阳能(含线管安装):3500元/个;

22.不锈钢水塔:容量0.5吨的600元/个,容量1吨的800元/个,容量1.5吨的1000元/个,容量2吨的1200元/个;

23.一般式烤房按相应结构以2层以上计算(外墙皮到墙皮);密集式烤房(含内部设施)39200元/座;

24.大棚搬迁标准以大棚占地面积为准,含大棚内所有设施:钢架大棚70元/平方米,预制水泥大棚30元/平方米,竹子及其他类型大棚20元/平方米;

25.大棚外滴灌设施3000元/亩,喷灌设施4000元/亩;

26.直径60公分以下砼预制管150元/米,直径60公分以上砼预制管200元/米。

(七)搬家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家费按户一次性补偿,其中:住宅2000元/户,非住宅1000元/户。

2.临时安置按实际面积6元/平方米/月补助,以一年计,一次性发放。

3.其他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同类标准补偿。

(八)国有土地地面建(构)筑物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规划和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时限内完成搬迁。

1.国有土地地面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及装修补偿参照集体土地地面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或参照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报告协商进行补偿。

2.属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九)专项设施搬迁(拆迁)

矿产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输变电工程、通信设施、光缆电缆等其他专项设施搬迁(拆迁),按照相关规定或参照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报告协商进行补偿。

(十)补偿协议签订

办理拆迁补偿协议时,被征地人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农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原居住地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被拆迁人出具的相关证件,必须是在征地前取得的合法证件。

3.征地拆迁中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4.农村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与房屋承担人解除租赁关系,方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5.被拆迁人必须自行缴纳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未缴纳的,将在补偿费总款中扣除。

四、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一)土坟:4000元/冢(合墓按2冢计算);

(二)砖坟:5000元/冢(合墓按2冢计算);

(三)石碑坟:6000元/冢(合墓按2冢计算);

(四)特殊坟墓、墓碑按实际情况核定补偿。

(五)墓龙碑(后土碑):1000元/块;

(六)自选墓地按时搬迁的在上述(一)至(四)项基础上额外补助1000元/冢。

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按合法合规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拟征收的项目用地或政府储备土地,土地收储资金由县土储中心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拨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对征地拆迁相关费用加强监管,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在兑付过程中审计机构要及时介入,对资金的使用作好监督。土地收储费用的结算,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相关单位审核认定或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二)包干经费。征地拆迁其他费用实行包干价政策。包干经费专项用于土地征收中面积丈量误差、地上附着物计量误差、工作经费支出、勘测定界及测量费用以及移交前临时管护(界桩、界沟、人工费用)等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支出费用。具体费用根据具体项目,通过县级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明确。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实施本《指导意见》过程中,要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有效衔接,平稳过渡。要统筹组织好新征地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制定征地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解决出现的难点、热点等矛盾问题,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及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激励和奖励机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行文实施。对原历史遗留问题,由各乡镇(街道)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处理。

(三)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前已启动且未完成征收的地块仍按照原方案标准执行。在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省市征转批复文件的地块,按原征地流程进行征收;尚未取得征转批复文件的地块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规定的相关流程及要求开展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详细、准确的被征地人员台账数据,以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及时申报,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五)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由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发文,或由项目实施牵头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后执行。

(六)本《指导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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