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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108-434373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8-18 11:03
名 称: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举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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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举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2021-08-1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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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广泛集中民意和民智,现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0年3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至17:00

地点: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四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1人)

李朝柱(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二)听证委员(7人)

李朝柱(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正福(县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陆慧琼(县政协经济和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陈 勇(县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朴友(县财政局农业科工作人员)

周国红(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杨自平(县林业和草原局稽查大队大队长)

(三)决策发言人(3人)

孙文祥(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马成泽(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站长)

    李 华(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工作人员)

(四)听证记录人(1人)

陆石莲(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副站长)

     杜 红(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五)听证监察人(3人)

陈国海(县政府目督办工作人员)

张国军(县纪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组长)

刘洁瑕(县司法局依法行政指导监督科工作人员)

(六)听证代表(19人以上)

马运福(县水务局财务科科长)

李 虹(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张海霞(县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赵浚凇(县委组织部组织科工作人员)

周文伟(仁德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黄绍军(仁德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柴丽芳(仁德街道办事处财务中心主任)

钟丽琼(羊街镇农业科科长)

迟利勇(羊街镇财政所所长)

李泽银(先锋镇农业科科长)

马清稳(先锋镇财政所所长)

刘国培(甸沙乡农业科科长)

张世贤(仁德街道办事处学府社区支书)

刘春元(仁德街道办事处东发社区主任)

马尧陆(先锋镇普鲁村委会主任)

姚树云(羊街镇羊街村委会文书)

赵正贵(甸沙乡兴隆村委会横山村民小组长)

罗华忠(群众)

孔令华(群众)

(七)旁听人员(1人)

李顺明 (仁德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支书)

(八)新闻媒体(1人)

李天富(县融媒体中心工作人员)

四、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管好用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三资”,提高管理的民主化程度,增强资产运营能力,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管理民主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的要求,组织拟定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0日向全县16个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对《寻甸回族彝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征求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2020年3月6日向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合作经济指导处和市农经站征求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听证会召开

2020年3月27日下午14:30听证会按时举办,参会人员共36名,其中听证代表19名,符合重大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不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要求,保证了听证会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听证会主持人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操作流程》组织听证会。决策发言人对《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的基本情况、制定背景、制定依据、办法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作了说明后,19名代表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针对问题开展现场答辩。听证委员对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合议,同意将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予以采纳,最后由听证会主持人总结收尾。本次听证会严格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赵浚凇建议在第九条“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本行业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要检查资产、资源登记和处置情况”的主体中加入民政部门。

马尧陆提出对“三资”管理人员要有资质,对“三资”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周国红提出第十七条关于权属纠纷调解主体应该具体到主管部门。

马清稳提出第五十二条资产公示的规定与以往的工作实际相反,而且以往未公示资产,财务中心只负责代管资金;还提出目前急需解决各部门报账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李泽银提出机构改革后,乡镇没有“农业科”的说法。

马朴友提出第九条中“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会计等人员财务知识培训”中应将“等”字删除,更加明确。建议第四十三条中增加“遵循各级规划”。

黄绍军提出第二十三条中“租金分多次上缴”概念含糊不清。

杨自平提出第二十一条中“林业”应改为“林草”。

迟利勇提出代理机构人员、经费安排应有具体规定,便于工作的稳定性,建议将村级报账员报酬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具体的工作机制。

钟丽琼提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应为“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柴丽芳建议县级制定统一的“四议两公开”模板或表格,既能体现“四议两公开”内容又易于操作。

六、听证意见处理情况

对在第九条“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本行业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要检查资产、资源登记和处置情况”的主体中加入民政部门的建议予以采纳,因为民政局也是“三资”管理的配合部门,应该赋予检查职能。

对第十七条关于权属纠纷调解应该具体到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采纳,将完善纠纷调解机制,促进“三资”权属纠纷的有效调解。

对提出机构改革后,乡镇没有“农业科”的说法的意见予以采纳,机构改革后乡镇(街道)农业科更名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使用机构改革后的名称。

对第二十一条中“林业”应改为“林草”的意见予以采纳,因为机构改革后林业部门改为林业和草原部门,简称为“林草”。

对第九条中“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会计等人员财务知识培训”中应将“等”字删除,更加明确及第四十三条中增加“遵循各级规划”的建议予以采纳,坚持遵循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首要前提的原则。

县农业农村局将采纳听证代表的以上意见建议,认真修改完善《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及时报县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规范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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