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104号)
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食品安全地抽云南省昆明市抽检计划》监督抽检工作中,涉及余秀萍酒坊生产销售的米酒50。、包谷酒50。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米酒50。、包谷酒50。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2021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昆明海关技术中心的抽样人员依法对你酒坊生产的米酒50。、包谷酒50。进行了现场抽样送检。2021年8月5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编号为No:01JD202106570、No:01JD202106563号的两份检测报告书,米酒50。、包谷酒50。均为不合格食品。米酒50。总酸项目(以乙酸计)(标准指标≥0.40g/L,实测值为0.23g/L)及乙酸乙脂项目(标准指标≥0.3g/L,实测值为0.16g/L)均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包谷酒50。不合格项目为乙酸乙脂(标准指标≥0.3g/L,实测值为0.12g/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余秀萍生产销售不合格米酒50。、包谷酒50。的行为,分别有以下违法行为:酒坊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生产销售不合格米酒50。、包谷酒50。、酒坊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分别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余秀萍酒坊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白酒加工销售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余秀萍酒坊生产销售不合格米酒50。、包谷酒50。的违法行为给予:1、没收99公斤扣押的米酒50。、69公斤包谷酒50。;2、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后认为,造成该批次米酒和包谷酒中的总酸项目(以乙酸计)、乙酸乙脂项目指标不合格的原因应该是在生产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如酒料的发酵时间控制不当、蒸煮出酒后取酒方面等,当事人酒坊的生产设备较简陋。同时,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和完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入库记录材料、食品原辅料购进索证索票台账,致使生产的米酒和包谷酒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已于2021年8月10日完成整改。2021年8月11日,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相关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已分别公开,公开渠道:寻甸县政务网(www.kmxd.gov.cn)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