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以下范围
(一)对公民处1000元及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照的;
(四)其他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第二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承办科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邮戳为准)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执》寄回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案件承办科室组织受理。
第五条 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凡以县卫生健康局名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听证,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听证。听证案件一般设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和一名书记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按照各自的职权和职责履行听证程序。
第八条 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填写《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出具《听证意见书》,提出听证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