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近日、云南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通知》,并提出相关意见,此项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一、申请缓缴的企业,已缴纳2022年5月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款的,退回已缴纳的5月所属期费款。
二、企业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于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到位;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自愿缓缴的2022年度养老保险费于2023年12月15日前进行补缴。
三、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足额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缓缴期限内,参保职工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先为其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
五、缓缴期限内,简化缓缴申报流程,由企业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5日前将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相关文件可以登录人社通网站查询。
云南省关于转发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
https://si12333.cn/policy/ycuu.html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https://si12333.cn/policy/yai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