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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08-603277 主题分类: 民办学校信息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8-30 17:02
名 称: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金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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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金监管方案

发布时间:2022-08-3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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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的通知(昆教体办发〔2020173)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师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对象

本方案所指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在寻甸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经县教育体育局审批成立的普通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教育机构)。

二、工作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把握监管重点。从政府下达资金监管、以及学生家长关心的收费和使用问题出发,强化服务功能,重点监管民办教育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

——坚持稳步推进,做到精准施策。科学确定工作目标,结合不同类型民办教育机构特点,分步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机构的资金监管工作。

——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管理。以民办教育机构分类改革为抓手,建立完善民办教育机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民办教育机构日常监管,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三、主要工作

(一)公开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完成相关部门的备案工作,并列入招生简章,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学历教育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前教育按学期或按月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校外培训机构按课时收取学费,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二)规范财务运行

民办教育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民办教育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民办教育机构各项收入应及时全额存入学校账户,规范使用和管理,确保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严禁体外循环”“账外账

(三)完善账户备案

民办教育机构开设账户情况含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应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费收取按规定存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只能存入县教育体育局统筹建立的专用账户。

(四)加强资金监管

为管理方便,服务及时,民办教育机构应到有资金监管系统的银行开户。民办教育机构、开户银行、教育主管部门三方签订《昆明市民办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并由银行对该账户实施监管,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监控大额资金流动。

(五)明确资金限额

严格控制基本账户最低余额和监控基本账户大额资金流动。民办教育机构根据实际办学情况,向县教育体育局申报维持学校运转资金成本。县教育体育局根据各民办教育机构申报最低办学成本,设定高中民办学校、职业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最低余额为10万元,其他300人以下规模的民办教育机构基本存款账户最低余额为3万元,300人以上500人以下规模的民办教育机构基本存款账户最低余额为5万元,50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教育机构基本存款账户最低余额为7万元,民办教育机构基本存款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最低余额存款。

(六)妥善处置风险

开户银行按协议对存款基本账户实施监管,并确保民办教育机构便捷、规范使用存款,依法保障存款资金安全。当开户银行发现账户到达最低余额或发现大额资金流出后,应及时向民办教育机构和县教育体育局发送风险警戒通报。县教育体育局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风险评 估,妥善处置办学风险。民办教育机构若不能继续办学,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