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开展2021—2022学年寻甸县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昆明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昆教体办发〔2022〕1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园)、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2021-2022学年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寻甸县2021-2022学年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朱锦高(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徐晓琼(县教育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周文伟(县教育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兴强(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王照聪(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马巧红(县教育体育局总督学)
阮兴俊(县教育党工委委员、县教师发展中心主任)
成 员:李朝东(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锁良金(县教育体育局教育科科长)
杨丽珍(县教育体育局德育宣传科科长)
郭春林(县教育体育局体育艺术卫生科科长)
陈佳云(县教育体育局安全科科长)
郭嘉宏(县教育体育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刘鸣溪(县教育体育局督导室主任)
迟朝宽(县教育体育局行风管理和信访室主任)
李永忠(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体育局教育科,由锁良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二、年检范围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
三、年检内容
参照昆明市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年检评估指标和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2022年9月26日至10月14日。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和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对学校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照年度内容认真自查评分,在昆明市民办教育管理系统中据实填报本学年办学情况。自检自查须准备以下材料:
1.昆明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从民办教育系统生成);
2.上一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审计报告;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以及收费备案材料原件;
4.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材料。
请各民办教育机构将上述相关材料准备好,由中心学校、县教育体育局年检组现场查验。另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把收费公示栏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承诺书》公示在幼儿园大门外显眼位置。
(二)2022年10月17日至10月30日。各中心学校依法对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和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逐一进行检查、打分。年检采取查询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办法,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年检结果,进行综合年检,年检结论以书面意见反馈给受检学校(园)。并于2022年11月1日前,将年检材料和工作总结(年检情况,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上交到县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三)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县教育体育局组织人员按评估指标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学校逐一评分、打分,综合评定各校年检结果,并录入昆明市民办教育管理系统。年检结果由县教育体育局在媒体上按要求公示。
(四)2022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县教育体育局对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将民办学校年检情况、民办教育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上报市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处。
五、年检结果认定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各县(市) 区按照《昆明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指标(试行)》实行量化评分。满分 100 分(不含加分),得分在 70 分以上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年检评分 70 分以上的民办学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直接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办学过程中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 正的。
2.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招生范围的;
3.未经备案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或擅自更改已备案招 生广告(简章)内容;
4.委托“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进行宣传、有偿招生的;
5.民办学校有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办学的;培训 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6.超纲教学、提前教学,且中小学、培训机构之间相互挂钩 开展竞赛活动等的;
7.学历教育学校空挂学籍、买卖学籍的;
8.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9.违反收费退费规定,或未及时妥善解决收退费投诉的;
10.拖欠教师工资达 2 个月以上的;
11.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开展安全教育、未制定 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12.年度内发生食品、消防、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体责 任的;
13.发生违法使用校车、黑车等行为被交警部门予以处罚的;
14.学校食堂分级量化定为“C”级的;
15.校外培训机构变相开展全日制教育的;
16.中职学校组织学生实习未报备的;
17.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证的或被予 以其他处罚的;
18.办学质量严重下滑的。
(二)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确定为 “年检不合格”, 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的;
3.擅自扩大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的;
4.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5.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 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场地、校舍或其他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
9.利用办学非法集资的;
10.虚报、挪用、冒领或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10.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1.学校负债维持运转且举办者未继续投入资金的;
12.虚假宣传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3.日常管理混乱,出现大量投诉纠纷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14.有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六、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结果“合格”的民办学校,可正常招生办学,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二)年检结果“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在下一年限制招生、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待教育行政部门复查合格后予以恢复招生,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检复查结果并盖章。对于复查仍未达到条件或限期内未报送整改报告的民办学校,下一年度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三)年检结果“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停止招生,依照法律, 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不合格”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联系人及电话:锁良金 62668383
附件:昆明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指标(试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