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发布时间:2022-12-29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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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县农业农村局(4类4项)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全县 | 市、县两级监管 |
2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抽查 |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操作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 全县 | 市、县两级监管 | |
3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十七、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 全县 | 市、县两级监管 | |
4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全县 | 市、县两级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