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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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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11-800861 主题分类: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1-01 10:47
名 称: 仁德街道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文号: 关键字:

仁德街道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发布时间:2023-01-0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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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户籍(居住证)所在地应为仁德街道办事处。 

一)准予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 18 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需同时满足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条件,方可申请 1 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1.户籍条件。属寻甸户籍的, 申请人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 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男年满 60周岁以下、女年满 50岁以下的进城务工人员,持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 合同及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可不限户口,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非寻甸户籍的,申请人须持有寻甸县辖区内的居住证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方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不含廉租住房)。

2. 收入条件。 申请人家庭财产限额低于 10 万元,且人均月收入低 1464.4元(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月交纳费用)的,可申报廉租住房。申请人家庭财产限额低于10万元,且人均月收入低 3140元(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月交纳费用)的,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3.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项目,未租赁县域内保障性住房,在县域内无住房或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可申报廉租住房,在县域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的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4.财产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立合作社、开办公司(个体工商户),且注册资本低于 10万元的;拥有车辆,且购车价格低于 10万元的,方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 配租的、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三)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毕业证书(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社会保险交纳证明、住房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非当地户籍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 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 财产等情况。 

(四)初审。仁德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情况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科)。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复审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资格等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仁德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进入住房保障轮候,审核未通过的,按照反馈信息由仁德街道办事处在 30 日内重新审核或通知申请人补报材料,逾期退回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