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22号
单位/个人:代云华
身份证号码:530112********0039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云南橡胶厂16栋1单元
代云华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三月三水泥厂内有人粉煤,粉尘污染严重。2023年4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褐煤加工点位于寻甸县金所街道哨上村原奕标水泥厂内。
现场检查时,该褐煤加工点正常经营,现场未进行粉煤生产活动,现场可见明显粉尘,现场有大量褐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
经查,该褐煤加工点建设有粉煤机、磅秤、板房等,现场堆存有大量褐煤,未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审批手续。据现场负责人介绍,该褐煤加工点是其从张照红处转租云南思源奕标水泥有限公司土地经营,约2022年7月初建成,2022年12月投入使用至今,主要从事褐煤等堆存、拌和及有机肥晾晒等,整个加工点占地面积约15000平方,现有1700余吨褐煤堆存,堆存面积约3000平方,堆场实际总投资额约50万元。
你位于寻甸县金所街道哨上村原奕标水泥厂内的褐煤加工点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位于寻甸县金所街道哨上村原奕标水泥厂内的褐煤加工点大量褐煤露天堆放,无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且你于2023年5月2日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
综合陈述申辩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对上述违法行为已积极整改,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24号)、2023年5月15日《送达回执》、2023年5月2日《整改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位于寻甸县金所街道哨上村原奕标水泥厂内的褐煤加工点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分别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2);(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3);(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1);(6)群众投诉情况(投诉1次、2);(7)区域影响(轻微社会影响、3);(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经济承受度(个人、-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核算处罚金额为1.2万元。
针对你位于寻甸县金所街道哨上村原奕标水泥厂内的褐煤加工点大量褐煤露天堆放,无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者覆盖,适用裁量等级为3;(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适用裁量等级为1;(3)占地面积符合500平方米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4)二年内曾经受过1次环境行政处罚,适用共性裁量等级1;(5)群众投诉情况为投诉1次,适用共性裁量等级2;(6)区域影响为造成轻微社会影响,适用共性裁量等级3;(7)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0;(8) 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适用裁量等级为-2;(9)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适用裁量等级为-2;(10)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等级为-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我局对你该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3万元罚款的决定。
2023年5月2日,你向我局提交《整改材料》,已经对露天堆放褐煤采取有限的防扬尘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昆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将本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为个性、共性或修正裁量因素考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确定处罚金额与法定处罚幅度最高或最低罚款金额差额的30%的幅度内,最终确定减少或增加罚款金额。”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你褐煤加工点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处1.2万元罚款;
2.你褐煤加工点大量褐煤露天堆放,无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处4.01万元罚款;
3.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肆万贰仟壹佰元整(¥52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