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寻甸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以本单位名义出台的或本单位起草、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或转发的关于民政领域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各项民政业务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1.制定有关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民政重大建设项目、民政重大资金安排、民政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3.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民政领域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发展项目;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出决策的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法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