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试行)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清水海水源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 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清水海水源保护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清水海水源保护方面中期和长远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清水海水源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清水海水源保护领域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 相关要求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凡是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寻政办函〔2023〕1号)、《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寻政办函〔2023〕2号)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