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县林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寻甸县林草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 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者调整全县林草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制定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等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政府投资的重大林草建设项目的确定、变更和实施;
(四)制定涉及全局性、系统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林草保护领域重大事项。
三、 有关要求
(一)局属各科(室)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