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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11-804788 主题分类: 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1-14 15:47
名 称: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
文号: 关键字: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

发布时间:2023-11-1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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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证明材料

出具部门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1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

1.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县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其他有效证明。

2

营业性演出审批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

1.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县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