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证明材料 | 出具部门 |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
1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其他有效证明。
|
2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