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寻甸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寻甸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由县自然资源局起草,县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重要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规划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拟定基准地价、拟定或者修改征地补偿标准等;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相关要求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凡是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