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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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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411-931915 主题分类: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3-22 10:31
名 称: 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文号: 关键字:

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发布时间:2024-03-22 10:31
字号:[ ]

                             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编       号: 530709031001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 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 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 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 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 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 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 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 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 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 更登记。 

 

责任事项: 1. 申请与受理: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2. 审查与决定:申请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准予户口迁移登记、注销、迁移,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1.部门投诉:治安大队部门电话:0871-626571602.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电话:0871-626570093.信函投诉:寻甸县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讯地址:寻甸县凤凰路新公安局 邮编6552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治安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