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政策措施;
(二)按照寻甸县党委政府要求,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管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区划、预案),报属地政府批准并监督实施。
(三)其他涉及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