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等活动的取缔 |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前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具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受理咨询电话: 0871-62662785; 2.投诉电话:0871-62652399; 3.信函投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青云路2号,邮政编码:655200;4.电子邮箱: xdxwj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1992年9月8日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前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具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受理咨询电话: 0871-62662785; 2.投诉电话:0871-62652399; 3.信函投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青云路2号,邮政编码:655200; 4.电子邮箱: xdxwj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封闭公共饮用水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前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具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受理咨询电话: 0871—62662785; 2.投诉电话:0871—62652399; 3.信函投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青云路2号,邮政编码:655200; 4.电子邮箱: xdxwj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前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具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受理咨询电话: 0871—62662785; 2.投诉电话:0871-62652399; 3.信函投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青云路2号,邮政编码:655200; 4.电子邮箱: xdxwj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对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等行为的取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前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具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受理咨询电话: 0871—62662785; 2.投诉电话:0871—62652399; 3.信函投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青云路2号,邮政编码:655200; 4.电子邮箱: xdxwj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取缔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下发催告书; 2.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受理咨询电话: 0871—62662785; 2.投诉电话:0871—62652399; 3.信函投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青云路2号,邮政编码:655200; 4.电子邮箱: xdxwjj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