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对县政协第十届三次会议 第42号提案的答复
王妍娇等委员:
您们在县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要素保障加速推进北大营文旅项目开发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内容
河口镇北大营草原地理位置优越,草场资源丰富,有着“小新西兰”的美誉,吸引着各地游客前来游玩打卡。但由于北大营草原大部分为基本草地,以及天时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北大营文旅项目开发困难重重,文旅资源没能更好的物尽其用。
意见和建议:1.请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给予政策上的保障,将适合开发的草地划入一般草地管理。
2.请上级部门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完善北大营周边基础设施,加快北大营文旅项目的落地实施,带动周边经济发展。
二、办理工作情况
2024年3月7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党组会议,研究2024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事宜,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具体负责,确保办理工作的落实。
将合适开发的草地划入一般草地管理方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国家实现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其中: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二)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五条 矿藏开发、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三)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九条规定,结合云南草原管理实际,征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3.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
4.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6.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7.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8.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各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
1.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权限,按照《规范》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权限需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使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委托要求执行。
(2)属于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权限,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二公顷及其以下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使审核权。
2.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权限
根据《规范》第七条第一款,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权限根据《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1)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2)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三、各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第(一)、(二)项有关规定办理。
4.加强临时占用草原监督管理。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临时占用草原期满不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办理结果
一是结合各位代表的建议,县林草局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依规做好服务要素保障工作,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加大加强要素保障加速推进北大营文旅项目开发。
二是在强化林草资源和生态保护,守好生态红线、资源底线的同时,依法依规做好服务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感谢您们对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县林草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工作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强化林草资源和生态保护,守好生态红线、资源底线的同时,依法依规做好服务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也请您们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寻甸的林业和草原工作。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