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对象认定、办理程序、资金管理
(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1.特别扶助对象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三)办理程序
1.符合享受对象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特别扶助《申报表》、《申报承诺书》;提交本人和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册、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的提供独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社会保障卡、夫妻近期小一寸照片两张。
2.村级审核,对本年度申报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干部入户见面和走访调查;乡镇(街道)计生专干初审;公示;符合条件的,向县卫生健康局上报个案材料。
4.县卫生健康局全面复核审批、公示;确认批准;个案建档、符合对象录入平台、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四)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管理。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分别是中央承担80%、省级承担4%、市级承担14.4%、县级承担1.6%。
2.资金发放,由县级通过“一卡通”平台直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