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10号
被处罚人姓名: 吴刀新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2311976********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8月2日在金所街道摆宰社区格莫村绿柴塘擅自开垦草地、改变草地用途2426㎡(即3.639亩)用于建设通行道路,核对国土三调数据。地类为其他草地,属3林班40、54小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证据图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5月26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426㎡;
2、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柒拾捌元整,即3.639亩×2000元/亩。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金所财政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五年一月一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