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聂政松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01291993********
现住址:寻甸县金所街道金所社区潘所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2月09日在金所街道泽铁社区栽开村生姜凹滥伐林木兰桉38株,材积合计2.09736m³;滥伐林木柳杉17株,材积合计1.20323m³;滥伐林木林地属63林班26小班;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林种:一般用材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证据图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190株兰桉、85株柳杉;
3、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玖拾贰元叁角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金所财政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五年一月一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