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金街罚决〔2025〕008号
被处罚人姓名: 汪国礼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01291979********
现住址:寻甸县金所街道张所社区小新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1月19日在金所街道张所社区排秋村大凹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45.014㎡修机耕路,林地属17林班35小班;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林种:一般用材林;树种:云南松;地类:乔木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证据图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8月22日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45.014㎡;
2、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元壹角肆分,即145.014㎡×1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金所财政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五年二月六日

